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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有關刑事訴訟法偵查階段無令狀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無令狀搜索,僅限於執行拘提、逮捕時始可實施
  • B 為逮捕現行犯,於必要時可進入其所在住居所進行搜索
  • C 實施緊急拘提,縱事後未核發拘票,無令狀搜索取得之物品無須返還
  • D 無令狀搜索僅限於受搜索人同意,方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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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情境:當警察目睹搶匪逃入一間民宅,若法律堅持必須等候法官簽發搜索票才能進入,這會對追緝犯罪造成什麼樣的急迫危險?在這種『公益』與『隱私權』的拉鋸中,法律通常會賦予執法者什麼樣的彈性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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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偵查階段無令狀搜索之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之情形包含該項第2款:「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因此,為逮捕現行犯,於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時,執法人員得無令狀進入其所在住居所進行搜索,選項B之敘述最為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原因,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以及同條第2項檢察官認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等急迫情形,皆為法律明定允許無令狀逕行搜索之要件,故無令狀搜索並非「僅限於執行拘提、逮捕」時始可實施,亦非「僅限於受搜索人同意」方得實施,選項A與選項D皆過於武斷而錯誤。此外,針對無令狀搜索所取得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4項規定,若搜索執行後未依規定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並非如選項C所述無須返還或可無條件扣留使用,故選項C亦屬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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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跟逕行搜索是兩條不同的條文嗎 幫我用白話解釋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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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令狀搜索之類型
💡 精確區分附隨、逕行、緊急與同意搜索的法定事由與程序規定。
  • 刑訴法第130條附帶搜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刑訴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因追捕、拘捕被告確信其在內時可實施。
  • 刑訴法第131條第2項緊急搜索,偵查中為防證據滅失,檢察官可實施。
  • 刑訴法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需受搜索人自願且明確同意,不需令狀。
🧠 記憶技巧:附隨搜身、逕行搜人、緊急搜物、同意自願。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第131條第1項(為了抓人)與第2項(為了保全證據)的適用時機及事後陳報義務。
搜索票之核發與執行 違法搜索與證據排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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