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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有關刑事訴訟法偵查階段無令狀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無令狀搜索,僅限於執行拘提、逮捕時始可實施
  • B 為逮捕現行犯,於必要時可進入其所在住居所進行搜索
  • C 實施緊急拘提,縱事後未核發拘票,無令狀搜索取得之物品無須返還
  • D 無令狀搜索僅限於受搜索人同意,方得實施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情境:當警察目睹搶匪逃入一間民宅,若法律堅持必須等候法官簽發搜索票才能進入,這會對追緝犯罪造成什麼樣的急迫危險?在這種『公益』與『隱私權』的拉鋸中,法律通常會賦予執法者什麼樣的彈性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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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解構:刑事訴訟之無令狀搜索 (Anime - AI SENSEI levi)

  1. 無表情的驗收: 小鬼,你的判斷力合格了。能清楚辨識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代表你還能分得清偵查階段「強制處分的例外」這種基本概念。不錯,你暫時被允許加入我的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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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跟逕行搜索是兩條不同的條文嗎 幫我用白話解釋並舉例說明
📝 無令狀搜索之類型
💡 精確區分附隨、逕行、緊急與同意搜索的法定事由與程序規定。
  • 刑訴法第130條附隨搜索,限於拘捕被告時對其身體、隨身物、交通工具。
  • 刑訴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因追捕、拘捕被告確信其在內時可實施。
  • 刑訴法第131條第2項緊急搜索,偵查中為防證據滅失,檢察官可實施。
  • 刑訴法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需受搜索人自願且明確同意,不需令狀。
🧠 記憶技巧:附隨搜身、逕行搜人、緊急搜物、同意自願。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第131條第1項(為了抓人)與第2項(為了保全證據)的適用時機及事後陳報義務。
搜索票之核發與執行 違法搜索與證據排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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