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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被告甲涉犯殺人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甲於檢察官命司法警察提解偵訊途中脫逃,躲入民宅,負責解送之司法警察緊追至附近,進入該民宅搜捕逮獲。下列關於此一過程在刑事訴訟法上意義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為準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司法警察之進入該民宅搜捕自屬適法
  • B 甲雖係現行犯,但司法警察之搜捕屬強制處分之一種,故需要拘票
  • C 甲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司法警察自得逕行逮捕
  • D 甲在解送途中脫逃,司法警察進入該民宅搜索,雖無搜索票,仍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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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執法人員在追捕一名依法受拘禁但正試圖逃避公權力的人時,受限於「私人空間神聖不可侵犯」而必須中斷追捕、先去尋求法院審查授權,這對公權力的執行效能與社會安全會產生什麼衝擊?法律在這種極端緊急的情況下,可能會採取什麼樣的權衡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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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偵查實務中「緊急搜索」的規範,展現出對法律細節的敏銳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無令狀搜索的法定事由與程序正當性,你能選出 (D),代表你已釐清了強制處分的例外情形。

逮捕脫逃人之緊急搜索

本題事實中,被告甲是在解送途中脫逃,司法警察隨即緊追至民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脫逃人確實在內者,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進入住宅搜索。雖然這種「逕行搜索」事後仍須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報告檢察官及法院,但在進入民宅搜捕的當下,法律賦予了警察因應急迫情況的權限,因此該行為在法理上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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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票緊急搜索之適用
💡 追捕解送中脫逃之被告,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逕行搜索。
  •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款,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得逕行搜索。
  • 緊急搜索(逕行搜索)住宅無須搜索票,但須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內。
  • 脫逃人指依法受拘禁而脫逃者。本題被告原受羈押,符合逮捕脫逃人之要件。
  • 依第131條第3項,由司法警察為逕行搜索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 記憶技巧:追捕脫逃三一條,無票搜索住宅牢。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附帶搜索(對人身及隨身物品)」與「緊急搜索(對住宅處所)」。本題情境涉及進入民宅,應優先考慮緊急搜索之合法性。
附帶搜索 同意搜索 現行犯逮捕 逕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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