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被告甲涉犯殺人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甲於檢察官命司法警察提解偵訊途中脫逃,躲入民宅,負責解送之司法警察緊追至附近,進入該民宅搜捕逮獲。下列關於此一過程在刑事訴訟法上意義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為準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司法警察之進入該民宅搜捕自屬適法
- B 甲雖係現行犯,但司法警察之搜捕屬強制處分之一種,故需要拘票
- C 甲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司法警察自得逕行逮捕
- D 甲在解送途中脫逃,司法警察進入該民宅搜索,雖無搜索票,仍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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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執法人員在追捕一名依法受拘禁但正試圖逃避公權力的人時,受限於「私人空間神聖不可侵犯」而必須中斷追捕、先去尋求法院審查授權,這對公權力的執行效能與社會安全會產生什麼衝擊?法律在這種極端緊急的情況下,可能會採取什麼樣的權衡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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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法中「無令狀搜索」的例外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執法人員在緊急情況下,能否不持搜索票便進入私人領域搜捕脫逃的被告。
緊急搜索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被告甲已經過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屬於依法受拘禁之人,其在提解途中脫逃並躲入民宅,此時情況極其緊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當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而有逮捕、執行拘提或羈押之必要時,司法警察縱使沒有搜索票,仍得逕行進入該住宅或處所進行搜索。本題司法警察緊追至民宅並進入搜捕,完全符合法律對於「維護社會秩序」與「確保司法權遂行」的衡平考量,故選項 (D) 之論點最為適法且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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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票緊急搜索之適用
💡 追捕解送中脫逃之被告,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逕行搜索。
-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款,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得逕行搜索。
- 緊急搜索(逕行搜索)住宅無須搜索票,但須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內。
- 脫逃人指依法受拘禁而脫逃者。本題被告原受羈押,符合逮捕脫逃人之要件。
- 依第131條第3項,由司法警察為逕行搜索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