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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下列所述事實,關於甲之行為,何者足以構成脫逃罪?
  • A 甲因涉嫌某殺人案而遭通緝,搭乘貨船偷渡出境抵達日本領域之橫濱市
  • B 甲因通緝在案,經利害關係人乙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逮捕後,於送交警局途中,甲乘機逃逸,不知行蹤
  • C 甲因通緝在案,經警員乙依法逕行逮捕後,於解送檢察官訊問途中,甲乘機逃逸,不知行蹤
  • D 甲因案受合法羈押,期滿而延長羈押之裁定尚未經合法送達,甲乘機逃離看守所,不知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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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脫逃罪所要保護的,是「誰」對被告的監督權力?如果今天抓住嫌犯的人並非公務員,或者是司法程序的法律效力已經過期了,此時國家還能主張行為人正處於「合法的國家監督」之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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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脫逃罪的行為主體與「合法監護關係」的建立時機,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161 條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掌握得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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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脫逃罪之主體要件
💡 脫逃罪之主體限於「依法」受逮捕或拘禁之人,且須已受公權力拘束。
  • 刑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脫逃罪之主體須為「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 通緝中尚未被逮捕者,即便偷渡離境亦僅屬逃匿行為,不構成脫逃罪。
  • 實務見解認為,私人(如利害關係人)依刑訴法第87條第2項逮捕後,在送交警方前,脫逃者不構成本罪。
  • 羈押延長裁定若未合法送達,則拘禁狀態失去法律規範效力,此時離去不構成本罪(刑訴法第121條)。
🧠 記憶技巧:脫逃罪三字訣:要抓到、官員抓、程序對。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通緝犯」逃跑或「被私人抓住」後逃跑就構成脫逃罪,忽略了必須受公權力合法拘束的要件。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強暴脅迫脫逃罪 逮捕程序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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