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下列所述事實,關於甲之行為,何者足以構成脫逃罪?
- A 甲因涉嫌某殺人案而遭通緝,搭乘貨船偷渡出境抵達日本領域之橫濱市
- B 甲因通緝在案,經利害關係人乙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逮捕後,於送交警局途中,甲乘機逃逸,不知行蹤
- C 甲因通緝在案,經警員乙依法逕行逮捕後,於解送檢察官訊問途中,甲乘機逃逸,不知行蹤
- D 甲因案受合法羈押,期滿而延長羈押之裁定尚未經合法送達,甲乘機逃離看守所,不知行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脫逃罪所要保護的,是「誰」對被告的監督權力?如果今天抓住嫌犯的人並非公務員,或者是司法程序的法律效力已經過期了,此時國家還能主張行為人正處於「合法的國家監督」之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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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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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脫逃罪的行為主體與「合法監護關係」的建立時機,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161 條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掌握得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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