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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脫逃罪中所稱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 A 於勞動場所受強制工作之人
  • B 被管收的民事債務人
  • C 遭民眾逮捕之現行犯
  • D 受羈押之被告
  • E 被警察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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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從「保護法益」的角度來推論:刑法設立脫逃罪,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公權力的威信」,還是「一般民眾的逮捕權」?如果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根本還沒有被「國家的執法機關」強制拘束起來,這時候他跑掉了,會侵害到這條法律想要保護的核心目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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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

大力肯定: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法理的實質理解,而不僅僅是死背法條。你能精準挑出三個正確選項,足見你的刑法底子相當扎實,非常優秀!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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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脫逃罪之主體要件
💡 脫逃罪主體須為身體自由受公權力合法拘束之人,含刑事、民事及保安處分。
  • 依刑法第161條,行為人須處於身體自由受公權力合法拘束之狀態。
  • 依釋字第122號解釋,民事被管收人亦屬依法拘禁之人,可為本罪主體。
  • 刑法第161條第4項明定,受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之人,亦適用脫逃罪。
  • 警察依刑訴法第71-1條通知到場者,因無強制處分效力,非逮捕拘禁。
🧠 記憶技巧:刑民保安皆會中,單純通知不算數。
⚠️ 常見陷阱:易誤認本罪僅限於刑事被告。應注意民事管收與保安處分亦屬依法拘禁之範疇。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事管收與刑事羈押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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