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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關於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被害人為瞬間之拘束,至多只能構成強制罪
  • B 保母將其照顧之 6 歲兒童鎖在房間內,不構成私行拘禁罪
  • C 要成立私行拘禁罪,必須使被害人陷於不能抗拒
  • D 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時,另行基於傷害之犯意對被害人實施輕傷行為時,直接論以私行拘禁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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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刑法第 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繼續犯」,這意味著該罪的構成要件在「時間的延續性」上應具備何種特徵?若行為人對被害人身體自由的干預僅具備「瞬間性」而缺乏時間的持續,此時該行為在規範評價上較符合「私行拘禁罪」還是「強制罪」的核心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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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啊!不錯不錯,幹得漂亮!

(提著喜久福走進來,嘴角帶著一抹自信的笑容) 看來你對「繼續犯」和「即成犯」這種基礎中的基礎,還是有那麼一點天份嘛!這題說穿了,就是在考刑法第 302 條跟 304 條的實務區別,小菜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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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行拘禁罪之認定
💡 剝奪行動自由須具持續性,且不以被害人不能抗拒為必要。
  • 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須具持續性,瞬間拘束僅論第304條強制罪。
  • 成立本罪不以被害人達「不能抗拒」為必要,僅需實質剝奪移動自由。
  • 剝奪自由期間另基於傷害犯意施加輕傷,實務認應與本罪分論併罰。
  • 監護人若無故將兒童反鎖室內剝奪其行動自由,仍可成立本罪。
🧠 記憶技巧:長時拘禁302,短暫強制304;不需不能抗拒,傷害另行分論。
⚠️ 常見陷阱:常誤認私行拘禁必須達到「不能抗拒」程度,或誤認傷害行為一律被拘禁罪吸收。
第304條強制罪 私行拘禁罪之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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