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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甲於市區強拉 A 上車,開往偏僻之山區,予以強制性交。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妨害 A 自由之行為,非強制性交行為所包括,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與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數罪併罰
  • B 甲妨害 A 自由之行為,為強制性交行為之著手,甲只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 C 甲一行為觸犯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與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想像競合
  • D 依法規競合吸收關係,甲僅論以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犯罪行為包含多個階段,當前階段的「限制他人行動」在時間與空間上,是否為完成後續特定犯罪所『絕對必要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該限制行為已具備獨立的侵害性,法律應如何評價才能完整保護被害人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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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區分實務上「妨害自由」「強制性交」的罪數關係,這代表你對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7 次刑庭會議決議)有著深刻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妨害自由與性交之併罰
💡 剝奪自由若非性交行為之伴隨手段,應與強制性交罪數罪併罰。
  • 實務見解認剝奪自由若具有獨立性(如長距離移動),應依刑法第302條與第221條數罪併罰。
  • 若剝奪自由僅為實施強暴之短暫伴隨行為,方可能被強制性交罪之手段行為所吸收。
  • 實務判決(如103台上1215)強調本案例中剝奪自由非性交行為之當然部分,故不採想像競合。
  • 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第221條之保護法益不同,行為具個別獨立性。
🧠 記憶技巧:長時長距妨害自由,數罪併罰不回頭;非僅性交伴隨法,分開論處最守法。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剝奪自由只是強制性交的「強暴」手段之一,而錯誤選擇法條競合(吸收)或想像競合。
罪數論 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之區別 私行拘禁罪之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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