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2 題
甲、乙二人某日前往夜店狂歡,結識丙、丁兩女,因垂涎其姿色,乃在廁所內商議,由甲吸引丙、丁之注意力,乙則乘機於該兩女飲料中摻入「約會強暴藥丸」FM2。丙、丁飲用該飲料後,迅速昏睡,甲、乙遂將丙、丁載往汽車旅館,企圖性侵。惟抵達旅館後,乙因飲酒過多,身體不適,遂在幫忙將丙、丁抬入旅館房間後自行離去。甲當晚先性侵丙女得逞,清晨時又欲性侵丁女時,因陰莖不舉而無法插入丁女之陰道,隨後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因在甲性侵前自行離去,已脫離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只負妨害自由之罪名
- B 甲、乙兩人構成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其中甲之行為以既遂犯論,乙之行為則以未遂犯論
- C 甲對丙之行為,構成強制性交罪既遂,對丁之行為,僅構成強制性交罪之不能未遂
- D 甲、乙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
加重強制性交與共同正犯
💡 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共犯關係,不因僅物理性離場而脫離。
- 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4款,二人共同或以藥劑犯之,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
- 實務認為共同正犯脫離需撤回謀議並消除既有影響力(如102台上2320),僅身體離去仍須負責。
- 加重強制性交罪採「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共同正犯中一人既遂,全體皆屬既遂。
- 性侵時因生理不舉而未插入,屬客觀上有危險之「普通未遂」,而非「不能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