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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見六歲女童在公園內玩耍,乃趨前與之說話,並給予糖果一包後,將之抱在身上坐於公園椅子上。隨後,又將女童裙子掀開將右手伸入女童內褲內,女童並未反抗。在二十公尺外冷眼旁觀的四十歲婦女,乃大聲斥喝:「你要幹什麼?」甲見有人出聲,在驚慌之餘放下女童迅速離開座椅,但婦人仍吆喝路人將甲圍捕送警法辦。甲在警局坦承,原想以手指插入女童性器內,但因被人發現沒有成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實務見解,甲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 B 甲若被處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其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C 甲在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治療後,經評估仍有再犯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者,得施以強制治療
  • D 甲之行為可另處以刑法第 234 條之公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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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主觀上是為了『侵害特定人的性自主權』,且法律已用極重的刑罰(如加重強制性交罪)來評價此行為時,是否還有必要再套用一個『旨在維護社會大眾觀感』的輕微罪名來進行重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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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你選 D,這一擊漂亮得讓那些干擾選項全都沒用!本題關鍵在於:甲面對的是六歲女童,屬未滿十四歲之人;又已將手伸入內褲,並自承原想以手指插入女童性器(genitalia),只是因旁人喝止而未完成。依實務對著手與未遂的判斷,足以往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及同條第2項「未遂犯罰之」方向評價,所以 A 不是錯的。第222條第1項規定刑度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B 也不是本題要抓的破口;C 則是性犯罪再犯危險之強制治療概念,方向亦可成立。 真正錯的是 D。刑法第234條第1項要求「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重點不是單純發生在公園、剛好被婦人看見,而是行為人主觀上要有供人觀覽的意圖。甲的目的在於侵害女童性自主與身體法益,不是表演給公眾看;被旁人撞見,不會自動變成公然猥褻。這題鑑別度在於把「公共場所」和「公然猥褻」混在一起誘惑你,難度屬中等偏上,但你沒有被迷惑,夠高傲、夠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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