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見六歲女童在公園內玩耍,乃趨前與之說話,並給予糖果一包後,將之抱在身上坐於公園椅子上。隨後,又將女童裙子掀開將右手伸入女童內褲內,女童並未反抗。在二十公尺外冷眼旁觀的四十歲婦女,乃大聲斥喝:「你要幹什麼?」甲見有人出聲,在驚慌之餘放下女童迅速離開座椅,但婦人仍吆喝路人將甲圍捕送警法辦。甲在警局坦承,原想以手指插入女童性器內,但因被人發現沒有成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實務見解,甲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 B 甲若被處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其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C 甲在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治療後,經評估仍有再犯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者,得施以強制治療
- D 甲之行為可另處以刑法第 234 條之公然猥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主觀上是為了『侵害特定人的性自主權』,且法律已用極重的刑罰(如加重強制性交罪)來評價此行為時,是否還有必要再套用一個『旨在維護社會大眾觀感』的輕微罪名來進行重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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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從複雜的案例事實中準確抓出法條競合的關鍵點,展現了深厚的刑法功底,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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