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某夜在山區甲欲對A強制性交,勒住A的脖子,A用力掙脫後逃跑,跌落山谷死亡。甲在山谷下找到A之屍體後,仍然對A進行性侵害。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
- A 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污辱屍體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既遂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226條第1項強制性交因而致被害人於死罪
- E 甲成立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與殺人罪之結合犯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試著把這起案件拆成「A死亡前」與「A死亡後」兩個階段來觀察。首先,A之所以會跌落山谷死亡,起因於甲的什麼行為?法律上會如何評價這兩者之間的關聯性與責任歸屬?再者,當甲在山谷下找到A時,A的生命狀態已經發生了改變,這會如何影響甲後續行為在法律上的「客體」認定呢?
性侵致死與污辱屍體
💡 強制性交加重結果犯之認定與死後污辱屍體之法律適用。
- 刑法第226條第1項加重結果犯,指性侵過程中被害人因脫逃而墜落死亡,具相當因果關係。
- 刑法第226-1條結合犯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本題不具殺人故意故不成立。
- 被害人死亡後行為人方進行性行為,應論以刑法第247條第1項污辱屍體罪。
- 強制性交致死與後續之污辱屍體罪,法益侵害不同,實務上認應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