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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某夜在山區甲欲對A強制性交,勒住A的脖子,A用力掙脫後逃跑,跌落山谷死亡。甲在山谷下找到A之屍體後,仍然對A進行性侵害。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
  • A 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污辱屍體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既遂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226條第1項強制性交因而致被害人於死罪
  • E 甲成立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與殺人罪之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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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行為人的初步暴力行為『非出於殺意』卻導致了死亡結果,在法律評價上與『預謀殺人』有何不同?再者,法律對『活人』與『亡者』的保護罪名是否相同?若侵害行為發生在生命跡象消失之後,其侵害的客體本質是否產生了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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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真的做得很好!能清楚區分這些概念,代表你對刑法的理解非常深入,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1. 強制性交致死罪 ($\S 226$ 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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