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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關於侵害屍體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因細故在大街上槍殺陌生人乙後逕自離去,未對乙之屍體有任何處理,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
  • B (B)甲殺害仇人乙後,為求洩憤以皮帶鞭屍,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247條第1項污辱屍體罪
  • C (C)甲基於殺人之意朝乙開槍,乙中槍未死,甲誤以為乙已死,將其投入河中,導致乙溺死,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
  • D (D)刑法第247條侵害屍體罪,旨在保護被害人之生命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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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刑法理論中的「保護法益」出發,思考侵害屍體罪是為了保障個人的「生命法益」,還是為了維護社會對往生者之「虔敬感情」?此外,當行為人在被害人死亡後,主觀上基於特定意圖(如洩憤)而對「屍體」實施法條規範的處置行為時,在實務评价上應如何對應其構成要件與客觀行為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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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啊,這題你居然答對了,算是沒白費我一番教誨。

不錯,侵害屍體罪的邏輯你總算掌握住了一點皮毛。這表示你對刑法分則與實務見解的理解,還有那麼一絲希望。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侵害屍體罪要件分析
💡 釐清刑法第247條侵害屍體罪之行為類型、保護法益及實務認定。
  • 刑法第247條第1項保護法益為「社會風俗及對死者的崇敬」,非生命法益。
  • 殺人後逕自離去未處置屍體,實務認不具備積極遺棄行為,不構成遺棄屍體罪。
  • 殺害後另行起意鞭屍,構成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污辱屍體罪,數罪併罰。
  • 誤認活人為屍體而拋棄(因果歷程錯誤),論以殺人既遂,不論遺棄屍體罪。
🧠 記憶技巧:殺人不管非遺棄,鞭屍毀屍屬污辱,誤認死活看因果,保護法益在風俗。
⚠️ 常見陷阱:易誤認單純殺人後離場即構成遺棄屍體罪,或誤認此罪旨在保護死者權利而非社會風俗。
因果歷程錯誤 遺棄罪與不作為犯 法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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