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 A 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
- B 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 C 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
- D 燒死甲觸犯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
- E 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毀壞屍體罪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一步步來拆解乙的行為:首先,乙放火的時候,甲是活著還是已經死亡了?這會影響到乙的行為究竟是在『殺人』還是『毀損屍體』。其次,乙燒掉監視器是為了掩蓋『誰』的罪行?刑法上的湮滅證據罪,處罰的是湮滅自己的證據,還是別人的證據呢?試著從這兩個時間點與法理方向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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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與想像競合
💡 處理放火、殺人及湮滅自己證據行為之罪數與法律適用。
- 刑法第173條與175條具吸收關係,放火燒屋行為吸收燒毀他物之行為。
- 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實務認為不處罰湮滅「自己」刑事證據之行為。
- 放火殺人屬一行為觸犯放火與殺人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第247條毀壞屍體罪需具毀屍故意,放火致死而屍體焦黑僅論以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