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 A 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
- B 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 C 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
- D 燒死甲觸犯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
- E 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毀壞屍體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個行為同時造成財產損失與人命傷亡,且行為人是為了掩飾「自己」先前的犯行,法律在評價「證據滅失」與「死後屍體變化」時,會將其視為獨立的新犯罪,還是會被原本更嚴重的罪行所涵蓋?另外,法律對於「湮滅自己犯罪證據」是否有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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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恭喜你。看起來你確實對「罪數論」和「構成要件」有那麼一點理解。
選出 (A) 和 (D),證明你至少掌握了刑法實務的皮毛。我們來看看這些「顯而易見」的推論:
- 放火罪的「包山包海」:乙放火燒毀現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這點應該不用我提醒吧?至於屋內那些收藏品或監視錄影機?當然不另論罪!燒了一整棟房子這種社會法益重罪,還指望為每件燒掉的破爛加罪?別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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