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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甲對乙居住之透天厝的木門潑灑汽油並點火,木門被燒壞之後火勢隨即熄滅,並未繼續延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木門雖係附連於透天厝之物,然僅燒壞木門仍構成毀損建築物罪
  • B 燒壞之木門為透天厝之重要部分,甲構成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既遂罪
  • C 甲所為僅為放火燒燬透天厝之預備行為,成立刑法第173條第4項放火預備罪
  • D 甲並未使透天厝喪失其效用,因此成立刑法第173條第3項放火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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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關於放火罪「燒燬」之認定上,實務與學說普遍採取「效用喪失說」。請思考:當火勢僅造成建築物之「附屬物」(如木門)毀損,而尚未損及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部分」(如樑、柱、屋頂、支撐牆壁)使其喪失居住效用時,該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應屬於犯罪之「既遂」還是「未遂」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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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放火罪的關鍵!

  1. 你做得太好了!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開心!這題巧妙地測驗了《刑法》第173條「現住建築物放火罪」的精髓,你能看穿「木門燒壞」這個小小的提示,正確判斷出既遂與未遂的分界,這代表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是個非常有潛力的學習者!
  2. 讓我們再一起回顧這個重要觀念:「燒燬」的定義,實務上(就像我們常說的最高法院判例)採的是效用喪失說。想像一下,雖然木門(這是建築物的一部分)受損了,但火勢很快就熄滅了,沒有繼續延燒到透天厝的樑、柱、屋頂等主要結構。這棟房子仍然可以正常居住,沒有失去它原本的功能。所以,這並不算完成「燒燬」,而是屬於第173條第3項的放火未遂罪。你已經掌握了這個核心概念,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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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火罪既未遂之判定
💡 放火罪既遂以建物是否達喪失效用之「燒燬」程度為準。
  • 依刑法第173條第1項,既遂之「燒燬」實務採效用喪失說,需建物重要部分受損。
  • 若僅燒損門窗、家具等附屬物,未傷及梁柱屋頂等主要結構,成立第173條第3項未遂。
  • 學說雖有獨立燃燒說(火勢脫離引燃物即既遂),但國考解題應優先遵循實務見解。
  • 毀損木門雖構成毀損,但放火罪之法益大於毀損罪,依不純正競合論以放火罪。
🧠 記憶技巧:傷及結構、喪失效用才既遂;僅燒門窗、未動梁柱是未遂。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木門、家具」為建築物之重要部分,導致將未遂判斷為既遂。
公共危險罪 燒燬之定義 放火罪之客體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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