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甲對乙居住之透天厝的木門潑灑汽油並點火,木門被燒壞之後火勢隨即熄滅,並未繼續延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木門雖係附連於透天厝之物,然僅燒壞木門仍構成毀損建築物罪
- B 燒壞之木門為透天厝之重要部分,甲構成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既遂罪
- C 甲所為僅為放火燒燬透天厝之預備行為,成立刑法第173條第4項放火預備罪
- D 甲並未使透天厝喪失其效用,因此成立刑法第173條第3項放火未遂罪
思路引導 VIP
在刑法關於放火罪「燒燬」之認定上,實務與學說普遍採取「效用喪失說」。請思考:當火勢僅造成建築物之「附屬物」(如木門)毀損,而尚未損及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部分」(如樑、柱、屋頂、支撐牆壁)使其喪失居住效用時,該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應屬於犯罪之「既遂」還是「未遂」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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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散地睜開一隻眼,撥開草地) 呼……這點攻略難度也敢拿來擾人清夢?這題的攻擊模式早被我徹底看穿了。
攻略解說:現住建築物放火罪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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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之著手時點有哪些重要學說
所以不是一放火即成立既遂犯嗎
放火罪既未遂之判定
💡 放火罪既遂以建物是否達喪失效用之「燒燬」程度為準。
- 依刑法第173條第1項,既遂之「燒燬」實務採效用喪失說,需建物重要部分受損。
- 若僅燒損門窗、家具等附屬物,未傷及梁柱屋頂等主要結構,成立第173條第3項未遂。
- 學說雖有獨立燃燒說(火勢脫離引燃物即既遂),但國考解題應優先遵循實務見解。
- 毀損木門雖構成毀損,但放火罪之法益大於毀損罪,依不純正競合論以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