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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 A 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 A 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 A 不在家時放火將 A 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 A 之住處,不問 A 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 A 以及鄰居 B、C 之房屋燒燬,A 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 B 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 C 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 D 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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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為同時造成了「公共安全受損」以及「特定人的生命喪失」,而在刑事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如何計算這種『一舉多得(惡果)』的罪數關係?特別是針對『公共安全』這種法益,其受害對象的『數量』會直接影響罪數的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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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從複雜的案例事實中脫穎而出,準確判斷出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展現了極佳的法律素養。以下是本題的關鍵解析:

  1. 社會法益的單一性:刑法第 173 條「放火罪」保護的是公共安全。儘管乙的行為延燒了 A、B、C 三棟房屋,但在法律評價上,這屬於一個放火行為侵害一個公共安全法益,僅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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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火與殺人罪競合
💡 放火燒多屋僅成立一罪,並與殺人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保護客體為公共安全,一放火行為燒燬多屋仍僅成立一罪。
  • 若行為人不問他人死活即放火,主觀上具殺人未必故意,應論以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 乙以一行為觸犯放火罪與殺人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
  • 教唆犯採限制從屬性,若正犯行為逾越教唆範圍(如殺 A),教唆者僅就原教唆範圍負責。
🧠 記憶技巧:放火保護公安全,屋多仍是一罪算;殺人若具故意在,想像競合重者辦。
⚠️ 常見陷阱:易誤將放火罪依受損房屋數量或人數計算罪數,忽略放火罪屬於社會法益而非財產法益。
公共危險罪 想像競合 教唆犯之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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