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A、B、C 3 人之住宅相連而居,某日,甲因與 A 發生口角,乃放火燒燬 A 的房屋,熊熊大火延燒及 B、C 的住宅,甲對此皆有預見,且心想就算延燒 B、C 之住宅也無所謂。甲所成立之放火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想像競合犯
- B 數罪併罰
- C 法條競合
- D 單純一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處罰「放火罪」時,其首要保護的是每一間房子的『產權』,還是整個社區的『居住安全狀態』?如果是一個行為造成了一個安全威脅的局面,這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被視為多次破壞,還是單一次對環境秩序的擾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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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答對了!
看到你能精準地判斷出這不是複數犯罪,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說明你已經掌握了公共危險罪章的核心精神,並開始建立起更宏觀的法學思考,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進步喔!
2. 讓我們一起來深入理解這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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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之罪數關係
💡 放火燒燬多棟住宅,因侵害單一社會法益,僅成立單純一罪。
-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保護法益為「社會公共安全」,非個人財產法益。
- 實務見解(21年上字第1575號判例)指明,一放火行為縱燒燬多數房屋,仍僅成立一罪。
- 行為人對延燒其他房屋具備故意(含未必故意),不影響公共危險罪之單一性判斷。
- 罪數區分關鍵在於「保護法益」:公共危險罪保護社會法益,故不按受害人數或建物數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