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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癌末病人甲因情緒低落,夜深心煩,乃獨自在病床上抽煙,稍後,竟呼呼入睡,結果煙蒂燒及床單,引起醫院大火,並燒死同棟大樓之另兩位病患 A、B。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失火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法條競合
  • B 失火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犯
  • C 失火致死罪的加重結果犯
  • D 失火罪與過失致死罪二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本案中,甲「睡著導致火災」的這個疏忽行為,在法律的評價上,是只造成了一種性質的損害,還是同時讓不同類型的社會利益(例如:環境整體的安全與個人的生命權)都受到了威脅?當「同一個行為」同時觸動了保護不同利益的法律時,法律體系會傾向將這些罪名分開計算、視為同一件事,還是採取某種『折衷』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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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顯然,你還沒完全搞砸

  1. 勉強肯定:哦,不錯嘛。至少還知道從一堆瑣碎事實裡抓出「行為個數」和「法益侵害」這種基本概念。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這點倒是值得「表揚」一下。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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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火罪與想像競合
💡 一行為觸犯失火罪與過失致死罪,因法益不同應採想像競合。
  • 失火罪(刑法第173條第2項等)屬公共危險罪,保護法益為社會公眾安全。
  • 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保護法益為個人生命,兩罪保護法益不同,非屬法條競合。
  • 依刑法第55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斷。
  • 刑法未設有「失火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且加重結果犯之基礎處罰應為故意犯。
🧠 記憶技巧:一行為、多法益、從一重、想競合。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公共法益已包含個人法益而誤選法條競合,或誤認有失火致死之加重結果犯。
公共危險罪 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之區別 加重結果犯構成要件 法益保護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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