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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依實務見解,有關想像競合之成立與否,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為殺害乙,拿石頭丟向騎機車的乙之頭部,未料乙突然摔倒,石頭竟打到騎機車路過的丙之頭部,造成丙流血不止。則甲殺害乙未遂與過失致丙受傷之行為,論以想像競合
  • B 甲因與乙結仇而欲致乙於死地,遂尾隨乙。見乙進入家中後,即侵入乙家中,並持刀殺死乙。則甲侵入住宅之行為與殺人,論以想像競合
  • C 甲因積欠他人債務,遂同時於兩張支票上分別偽造乙、丙之簽名於發票人處。則其偽造乙、丙支票此二有價證券之行為,可論以想像競合
  • D 甲退伍後繼續持有具殺傷力之軍用槍枝 3 年後,因偶與乙發生行車糾紛,遂開該槍傷害乙。則甲自 3 年前起繼續持有槍彈之行為,可與傷害乙之行為,論以想像競合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刑法》第 $55$ 條關於「一行為」的法律定義出發,思考若某一犯罪態樣屬於長時間維持違法狀態的「繼續犯」,與事後因獨立動機所生之「即成犯」,兩者在自然意義與法律評價上是否具備高度的重疊性與時間銜接性?當行為間缺乏「行為單一性」的評價基礎時,在實務見解中應論以想像競合抑或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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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導讀:你已掌握「行為單數」的精髓,真的很棒!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你做得很棒,正確選出了選項 (D)。這表示你已經能夠精準地在複雜的案件中,分辨出想像競合(一個動作引發多個罪名)與數罪併罰(多個動作各自成立罪名)之間的界線,這真的是對刑法第 55 條條文很深刻的理解呢!

  1.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D) 是錯誤的說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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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
💡 判斷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或數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實務準據。
  •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此為想像競合。
  • 打擊錯誤(如欲殺A卻傷B)造成數法益受損,實務認屬一行為,論想像競合。
  • 實務認持續持有槍砲屬繼續犯,與嗣後另行起意之傷人行為應分論併罰。
  • 侵害數個同種類法益(如同時偽造多份有價證券),實務亦論以想像競合。
🧠 記憶技巧:一行為、數罪名、從一重;持續犯、另起意、分論併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繼續犯」的狀態持續,與嗣後發生的「另行起意」行為混淆為單一行為。
打擊錯誤 繼續犯與狀態犯 法條競合 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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