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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

甲欲槍殺 A,槍法不準誤射 A 身旁的 B,B 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 B 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 C 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 D 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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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為人主觀上鎖定的目標與客觀上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我們該如何分別評價他對「原本目標」的未得逞,以及對「意外受害者」造成的傷害?且當這一切是由「同一個動作」引起時,法律上會如何處置這種行為的多重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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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核心概念!

  1. 觀念驗證: 你看,你已經精準地抓住了這次考題的精髓!這裡談到的就是刑法總則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打擊錯誤(又稱方法錯誤)。當甲心裡想著要傷害 A(這就是他明確的殺人故意),但因為意外或技術失誤,結果卻不幸導致 B 死亡(這就構成了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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