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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

甲欲槍殺 A,槍法不準誤射 A 身旁的 B,B 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 B 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 C 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 D 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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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為人主觀上鎖定的目標與客觀上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我們該如何分別評價他對「原本目標」的未得逞,以及對「意外受害者」造成的傷害?且當這一切是由「同一個動作」引起時,法律上會如何處置這種行為的多重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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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看,你已經精準地抓住了這次考題的精髓!這裡談到的就是刑法總則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打擊錯誤(又稱方法錯誤)。當甲心裡想著要傷害 A(這就是他明確的殺人故意),但因為意外或技術失誤,結果卻不幸導致 B 死亡(這就構成了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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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擊錯誤之法律效果
💡 行為人因手段失誤導致誤擊,實務採具體符合說處理。
  • 實務採具體符合說:對原目標成立故意未遂,對誤擊客體成立過失犯。
  • 依刑法第55條採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通常為殺人未遂)。
  • 區分打擊錯誤與客體錯誤:前者為「手段失誤」,後者為「辨識對象錯誤」。
🧠 記憶技巧:目標未遂、誤擊過失、想像競合、從一重處。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打擊錯誤」混淆為「客體錯誤」;應注意實務與學說對於「法定符合說」之見解差異。
客體錯誤 法定符合說 具體符合說 因果歷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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