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
甲欲槍殺 A,槍法不準誤射 A 身旁的 B,B 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 B 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 C 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 D 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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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為人主觀上鎖定的目標與客觀上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我們該如何分別評價他對「原本目標」的未得逞,以及對「意外受害者」造成的傷害?且當這一切是由「同一個動作」引起時,法律上會如何處置這種行為的多重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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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涉及刑法總則中的打擊錯誤(又稱方法錯誤)。甲主觀上想殺 A(具備殺人故意),但客觀上卻因技術問題導致 B 死亡(構成過失致死)。我國實務見解採取「具體法定符合說」,認為故意不能「漂移」到非目標客體。因此,針對 A 成立殺人未遂,針對 B 成立過失致死。因甲僅有一個開槍行為,法律評價上依刑法第 55 條採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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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錯誤之法律效果
💡 行為人因手段失誤導致誤擊,實務採具體符合說處理。
- 實務採具體符合說:對原目標成立故意未遂,對誤擊客體成立過失犯。
- 依刑法第55條採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通常為殺人未遂)。
- 區分打擊錯誤與客體錯誤:前者為「手段失誤」,後者為「辨識對象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