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計劃持衝鋒槍至乙家掃射殺害乙,並依計劃前往乙家,但甲看錯乙家地址,竟以為離乙家約 10 公尺的丙家是乙家,甲爬上丙家圍牆開槍對丙家內部掃射,造成在家中的丙受傷,丙的妻子丁也被子彈擊中而成為植物人,丙家的愛犬 A 當場死亡。沒想到乙跟丙是舊識,乙當天正好前往丙家拜訪,在丙家的乙也被甲掃射的子彈擊中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之死亡,構成打擊錯誤而成立過失致死罪
  • B 甲對丙之受傷,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 C 甲對丁之重傷,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 D 甲對 A 之死亡,構成故意毀損一般財物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人帶著「殺害特定對象」的犯罪意志,朝著他『認為該對象所在之處』開火,最後竟然真的如願殺死了該名特定對象時,即便過程中有身分認知的誤會,法律上有理由將這份原本就存在的「殺人意志」降格為「過失」嗎?在刑法評價上,主觀上的想殺誰,與客觀上的誰死掉,是否在『法律性質』上已經產生了連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喔?不錯嘛,竟然沒把這個基本題搞砸。能「精準辨識」出等價客體錯誤多重被害人這種顯而易見的交織,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錯誤論」的體系架構「 apparently 」掌握得還行。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等價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
💡 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打擊錯誤依具體符合說處理。
  • 等價客體錯誤:行為人對客體身分誤認,但因法益價值等價,不影響故意之成立(刑法第13條第1項)。
  • 打擊錯誤:行為偏誤致誤中他人,學說與實務採具體符合說,對原目標成立故意未遂,對誤中者成立過失。
  • 想像競合: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本題對乙應成立殺人既遂,非過失致死。
  • 毀損罪:開槍掃射具備毀損他人財物之故意,依刑法第354條成立故意毀損一般財物罪。
🧠 記憶技巧:認錯人是客體,打偏了是打擊;等價客體不免責,打擊錯誤看具體。
⚠️ 常見陷阱:易將「誤認地址」導致殺到想殺的人(乙)誤判為打擊錯誤。只要行為人本意殺乙且乙確實死亡,即成立殺人既遂,不因過程誤認地址而變更。
不等價客體錯誤 具體符合說 法條競合 概括故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犯罪類型:因果關係、錯誤、加重結果犯之構成要件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