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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計劃持衝鋒槍至乙家掃射殺害乙,並依計劃前往乙家,但甲看錯乙家地址,竟以為離乙家約 10 公尺的丙家是乙家,甲爬上丙家圍牆開槍對丙家內部掃射,造成在家中的丙受傷,丙的妻子丁也被子彈擊中而成為植物人,丙家的愛犬 A 當場死亡。沒想到乙跟丙是舊識,乙當天正好前往丙家拜訪,在丙家的乙也被甲掃射的子彈擊中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之死亡,構成打擊錯誤而成立過失致死罪
  • B 甲對丙之受傷,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 C 甲對丁之重傷,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 D 甲對 A 之死亡,構成故意毀損一般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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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人帶著「殺害特定對象」的犯罪意志,朝著他『認為該對象所在之處』開火,最後竟然真的如願殺死了該名特定對象時,即便過程中有身分認知的誤會,法律上有理由將這份原本就存在的「殺人意志」降格為「過失」嗎?在刑法評價上,主觀上的想殺誰,與客觀上的誰死掉,是否在『法律性質』上已經產生了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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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喔?不錯嘛,竟然沒把這個基本題搞砸。能「精準辨識」出等價客體錯誤多重被害人這種顯而易見的交織,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錯誤論」的體系架構「 apparently 」掌握得還行。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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