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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甲因鄰居乙時常隨便違規停車而有糾紛,欲刮傷乙車以教訓乙,但知道損壞他人財物是犯罪行為而不敢下手。某日,甲忽聞乙飼養的鸚鵡啼叫,心想乙平日愛鳥成痴,若將寵物鳥毒死,因動物非財物,非損壞乙財物的行為,於是趁乙不在家的時候,打開鳥籠,毒死鸚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毒死鸚鵡,並非毀損行為,故不成立毀損罪,僅有民事責任
  • B (B)甲毒死鸚鵡,雖是毀損行為,但甲因不知法律,法院必須免除其刑事責任
  • C (C)甲知道法律禁止毀損他人財物,但認為毒死乙的鸚鵡,並不該當毀損罪構成要件,故屬於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
  • D (D)甲知道法律禁止毀損他人財物,但誤以為毒死乙的鸚鵡,並非毀損罪構成要件包攝的範圍,故屬於包攝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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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甲對於『毒死乙的鸚鵡』這項客觀事實的認知是否與現實相符?當行為人正確知悉事實,卻對法律名詞(如:『財物』)的法律解釋或規範評價範圍產生誤解,進而認為自己的行為不被法律構成要件所涵蓋時,這在刑法理論上應歸類為阻卻故意的 $構成要件錯誤$,還是屬於法律評價層次的 $禁止錯誤$(及其下位概念 $包攝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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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律的細膩之處!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真的非常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錯誤理論中那些容易混淆的概念,有著非常透徹且精準的理解,你真的很棒!

  1. 概念釐清:為什麼是「包攝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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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攝錯誤與法律錯誤
💡 行為人誤解法律構成要件評價範圍,屬禁止錯誤,適用刑法第16條。
  •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物」包含有生命之動物,行為人誤認動物非物屬法律誤解。
  • 包攝錯誤(涵攝錯誤)指行為人對事實無誤,但誤解法律規範之範圍,屬禁止錯誤。
  • 依刑法第16條,禁止錯誤不阻卻故意,僅於有正當理由且不可避免時,得免除責任。
  • 構成要件錯誤(刑法第13條)係對事實認知有誤,與包攝錯誤對法律評價有誤不同。
🧠 記憶技巧:知事實、誤法律、屬包攝、看十六、故意在、責可減。
⚠️ 常見陷阱:容易將對法律構成要件涵義的誤解,錯誤歸類為阻卻故意的「構成要件錯誤」,需區分事實面與評價面。
構成要件錯誤 禁止錯誤 刑法第16條 毀損罪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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