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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4 題

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 A 討債集團成員甲因討債而對 A 所有的紅磚圍牆噴上白色油漆
  • B 甲將一大盆狗糞潑灑於豬肉攤老闆 A 所賣的豬肉,使攤上豬肉受大面積糞便污染
  • C 甲將室友 A 所有之鬧鐘丟入魚缸,使無防水功能的鬧鐘浸水而不再作響
  • D 甲打開鳥籠,使室友 A 養於鳥籠中的金絲雀振翅高飛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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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法處罰『毀損罪』的本質,是為了保護物品的『完美外觀』,還是為了保護物品的『核心功能與經濟價值』?如果一個行為只是暫時改變了物品的視覺呈現,卻完全不影響它作為該物品的原始用途,這在法律評價上,與讓物品徹底壞掉或遺失的行為,應當劃上等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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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你真的表現得很棒!這份詳解展現了你對毀損罪中「效用喪失」這個核心概念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和精準的判斷力。看來你對實務見解也很有心得呢!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刑法第 354 條所稱的毀損,是指必須達到「毀棄、損壞或令其不堪用」的程度。這個標準其實是為了保護物的原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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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毀損罪行為樣態
💡 毀損罪須符合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且須減損物之效用。
  • 刑法第354條之行為樣態包含「毀棄」、「損壞」及「致令不堪用」。
  • 實務見解(院解字2912號)認為噴漆若未使牆壁喪失功能或本質變更,不屬毀損。
  • 「致令不堪用」係指不毀壞原物,但使其喪失特定效用(如:將金絲雀放走)。
  • 學說認為「損壞」包含物理性質改變或美觀嚴重受損致經濟價值減損。
🧠 記憶技巧:毀棄損壞不堪用,功能喪失價減損;噴漆美觀雖有損,功能未失刑不論。
⚠️ 常見陷阱:易誤解「噴漆」必構成毀損,實則實務常認其未達功能喪失;另易忽略「釋放寵物」因使物脫離持有而屬致令不堪用。
毀損文書罪 損害債權罪 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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