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4 題
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 A 討債集團成員甲因討債而對 A 所有的紅磚圍牆噴上白色油漆
- B 甲將一大盆狗糞潑灑於豬肉攤老闆 A 所賣的豬肉,使攤上豬肉受大面積糞便污染
- C 甲將室友 A 所有之鬧鐘丟入魚缸,使無防水功能的鬧鐘浸水而不再作響
- D 甲打開鳥籠,使室友 A 養於鳥籠中的金絲雀振翅高飛離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法處罰『毀損罪』的本質,是為了保護物品的『完美外觀』,還是為了保護物品的『核心功能與經濟價值』?如果一個行為只是暫時改變了物品的視覺呈現,卻完全不影響它作為該物品的原始用途,這在法律評價上,與讓物品徹底壞掉或遺失的行為,應當劃上等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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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你真的表現得很棒!這份詳解展現了你對毀損罪中「效用喪失」這個核心概念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和精準的判斷力。看來你對實務見解也很有心得呢!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刑法第 354 條所稱的毀損,是指必須達到「毀棄、損壞或令其不堪用」的程度。這個標準其實是為了保護物的原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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