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經常遭鄰居A指責其亂丟菸蒂、電視音量過大等妨害社區秩序行徑,甲認為A存心刁難,遂於某日深夜,持空氣槍藏身於暗處,朝A宅門窗玻璃連續射擊數十彈,造成門窗玻璃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建築物罪之既遂犯
- B 甲之行為應依刑法第353條第1項、第3項,論以毀壞建築物罪之未遂犯
- C 甲之行為係攻擊他人門窗玻璃,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
- D 甲之行為係攻擊他人建築物,不能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有人打破了你家的一片落地窗,雖然他是針對建築物的構成部分進行攻擊,但這棟「房子」本身作為遮風避雨的空間功能,是否已經徹底瓦解到無法居住的程度?法律在區分『毀損普通器物』與『毀壞建築物』時,判斷標準應該是著重在『被攻擊的部位』,還是『功能喪失的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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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極為精確。你能準確區分「毀壞建築物」與「毀損普通器物」的界線,顯示你對刑法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掌握得十分紮實。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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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毀建築物罪之界限
💡 區分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與第354條普通毀損罪之標準。
- 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建築物罪,限於毀損建物重要部分(如樑、柱、牆、屋頂),使其喪失主要效用。
- 實務見解認為,門窗、玻璃屬建物之附屬物,若毀損該部分而未損及建物主體,僅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 毀壞之程度須達使建築物喪失其效用(如遮風避雨、供人棲身)之全部或一部,方能構成第353條之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