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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甲打破 A 宅窗戶,並對大門潑灑屎尿,以為洩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壞建築物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及第 354 條之想像競合犯
  • D 甲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及第 354 條之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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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處罰「損壞物品」與「毀壞建築物」時,後者的刑度遠高於前者。若一個行為只是讓房屋的部分零件損壞或是外觀髒污,但整棟房屋的結構依然穩固、依然可以讓人在裡面安全生活,這時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將其視為「房屋功能的徹底喪失」,還是僅視為「物質價值的局部減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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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毀壞建築物」「毀損器物」的法益侵害程度,顯示你對刑法分則構成要件的判斷非常紮實,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思維。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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