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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甲打破 A 宅窗戶,並對大門潑灑屎尿,以為洩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壞建築物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及第 354 條之想像競合犯
  • D 甲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及第 354 條之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處罰「損壞物品」與「毀壞建築物」時,後者的刑度遠高於前者。若一個行為只是讓房屋的部分零件損壞或是外觀髒污,但整棟房屋的結構依然穩固、依然可以讓人在裡面安全生活,這時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將其視為「房屋功能的徹底喪失」,還是僅視為「物質價值的局部減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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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毀壞建築物」「毀損器物」的法益侵害程度,顯示你對刑法分則構成要件的判斷非常紮實,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思維。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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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毀壞建築物罪區辨
💡 毀壞建築物罪需達喪失其主要效用程度,否則僅屬普通毀損。
  • 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須損壞建築物重要部分,使其喪失主要效用。
  • 實務見解認為,打破窗戶或潑灑污物未達效用喪失,僅成立第354條毀損罪。
  • 建築物之構成包含樑、柱、牆壁等結構,僅毀損門窗不構成第353條。
🧠 記憶技巧:效用不失屬普通,結構受損才毀建。
⚠️ 常見陷阱:容易將損壞建築物的一部分(如門窗)直接連結至第353條,忽略「效用喪失」之判準。
毀損器物罪 建築物之定義 毀壞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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