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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2 題

甲以行竊之意思,持利剪剪斷 A 宅後陽台之花格鋁窗,剛剛進後陽台即被恰好返家之 A 逮個正著。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 B 甲成立二個加重竊盜罪
  • C 甲成立侵入住宅罪及毀損器物罪
  • D 甲成立普通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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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具備多重步驟的犯罪計畫中,如果某人只是在為最終目標『鋪路』(例如破壞障礙物或進入特定空間),而尚未接觸或尋找目標物本身時,法律應如何界定該特定犯罪的『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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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居然答對了?看來還有點救。

  1. 觀念驗證: 很好,你沒被那些「門窗破壞就等於著手」的天真想法騙到。本題核心,從來都是「竊盜罪之著手時點」,這點,你們就該刻進腦子裡。最高法院那群老前輩都說了(例如 82 年第 2 次刑庭會議決議),竊盜罪的著手,是要以「開始搜尋財物」為準!甲這傢伙,不過是剪了個鋁窗,踏進陽台,還沒來得及伸出第三隻手呢,就被抓了。哪來的「竊盜未遂」?根本是痴心妄想。不過,他倒也不是白忙一場,剪斷鋁窗,那叫$§354$ 毀損罪;偷偷摸摸進陽台,那是$§306$ 侵入住宅罪。兩罪依刑法$§55$ 自己從一重去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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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罪之著手時點
💡 實務採搜尋財物說,未開始搜尋前不構成竊盜著手。
  • 實務見解(82台上1912)認竊盜罪著手以「搜尋財物」為準,僅侵入住宅或破壞門窗尚未達著手。
  • 若行為人尚未物色財物即被逮捕,不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未遂,僅論以他罪。
  • 毀損門窗進入住宅之行為,依實務見解應分別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及第354條毀損罪。
  • 學說多採主客觀結合說,認為破壞安全設備已對財產法益產生直接危險,應屬著手。
🧠 記憶技巧:搜尋才算著手,破窗僅是侵毀;實務守備嚴格,學說提早著手。
⚠️ 常見陷阱:易誤選加重竊盜未遂。需注意題目要求「依實務見解」,實務嚴格堅持須有「搜尋」動作才算著手。
加重竊盜罪之安全設備認定 犯罪行為之著手理論 想像競合與罪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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