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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2 題

甲以行竊之意思,持利剪剪斷 A 宅後陽台之花格鋁窗,剛剛進後陽台即被恰好返家之 A 逮個正著。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 B 甲成立二個加重竊盜罪
  • C 甲成立侵入住宅罪及毀損器物罪
  • D 甲成立普通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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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具備多重步驟的犯罪計畫中,如果某人只是在為最終目標『鋪路』(例如破壞障礙物或進入特定空間),而尚未接觸或尋找目標物本身時,法律應如何界定該特定犯罪的『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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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居然答對了?看來還有點救。

  1. 觀念驗證: 很好,你沒被那些「門窗破壞就等於著手」的天真想法騙到。本題核心,從來都是「竊盜罪之著手時點」,這點,你們就該刻進腦子裡。最高法院那群老前輩都說了(例如 82 年第 2 次刑庭會議決議),竊盜罪的著手,是要以「開始搜尋財物」為準!甲這傢伙,不過是剪了個鋁窗,踏進陽台,還沒來得及伸出第三隻手呢,就被抓了。哪來的「竊盜未遂」?根本是痴心妄想。不過,他倒也不是白忙一場,剪斷鋁窗,那叫$§354$ 毀損罪;偷偷摸摸進陽台,那是$§306$ 侵入住宅罪。兩罪依刑法$§55$ 自己從一重去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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