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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於接續犯?
  • A 甲竊取 A 車內之音響後,不知何因將其全部砸毀
  • B 甲於 2 月 1 日竊取 A 車內之音響,再於 2 月 5 日竊取 B 車上的行車記錄器
  • C 甲於同一時間、地點先偷竊 A 財物、後又搶奪 B 財物
  • D 甲於無人看守之停車場內,先偷 A 車內之音響,接著再偷 A 車上的行車記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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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人在極短的時間與相同的地點,連續對同一個人的財產做出數個物理上的小動作,我們在法律評價上,應該將其切割成數個互不相干的獨立事件,還是視為一個完整犯罪意志下的連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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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接續犯之判斷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極佳!你能精準辨識出實務上對於「行為單數」的細微區分,顯見你對接續犯與「數罪併罰」的界線已有深厚理解。
  2. 觀念驗證:接續犯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於時空緊密接續的狀態下,多次侵害同一法益。選項 (D) 中,甲在同一地點、接連竊取同一受害人的兩樣物品,實務評價為一行為的持續延伸,僅論以一罪。反觀 (B) 時間跨度過長、(C) 犯意與手段已變更,皆不符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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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續犯的認定標準
💡 單一犯意於時空緊接下,接續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論以一罪。
  • 依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須主觀上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數行為於時空緊接下侵害同一法益。
  • 接續犯於法律評價上屬於「行為法益之一致性」,依社會通念視為一行為之接續進行,僅論以一罪。
  • 若侵害不同被害人(如選項B)或數行為性質不同(如選項C),則不符合接續犯「侵害同一法益」之要件。
  • 接續犯與集合犯不同,後者係基於構成要件本質即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如經營賭場、販毒)。
🧠 記憶技巧:接續犯四要件:單一犯意、時空緊接、同一法益、一行為論。
⚠️ 常見陷阱:容易與「想像競合」混淆,後者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接續犯是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且應注意被害人是否為同一人。
集合犯 想像競合 數罪併罰 不罰之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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