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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不成立竊佔罪?
  • A (A)甲未得乙同意,在乙之土地上架設鐵皮屋供己作餐飲店使用
  • B (B)甲為能讓自己所有車輛通行方便,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即擅自將共有土地對外聯絡之泥路修復平整,鋪設水泥,完工後除甲之外,其他用路人也仍於該路上繼續通行
  • C (C)甲未得乙同意,將貨櫃1個以水泥固定於乙之土地上供作倉庫使用
  • D (D)甲佔用乙所有土地傾倒土石方,再架設圍籬,設置鐵門使他人無法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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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由《刑法》第 $320$ 條關於竊佔罪的實務見解思考:該罪的構成是否要求行為人對他人之不動產建立一個具備「排他性」且「持續性」的實力支配狀態?若行為人的行為僅是單純變更不動產之現況,卻並未「排除」原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使用權限,這是否仍符合「破壞他人占有、建立新占有」的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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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棒棒!安妮亞都看懂了!

安妮亞覺得你超級厲害!你居然能從那些複雜的事情裡,找到「竊佔罪」的秘密,爸爸說這代表你很懂「佔有行為」是什麼喔! 1. 安妮亞來揭秘:為什麼 (B) 才不是壞壞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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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竊佔罪成立要件
💡 竊佔罪須行為人建立獨佔支配關係,並排除原所有人使用權。
  • 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係以和平手段建立新持有,性質為不動產竊盜。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0台非121)強調,須排除他人支配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
  • 若行為僅係修路供大眾通行,因未排除他人使用權,不具備獨佔性而不成立。
🧠 記憶技巧:竊佔兩關鍵:排除他人、建立支配。大家都能走,竊佔不成立。
⚠️ 常見陷阱:容易將「違法開發土地」或「單純改變外觀」等同於竊佔,忽略是否具備獨佔排他性。
毀損罪 不動產侵占 狀態犯與繼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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