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不成立竊佔罪?
- A (A)甲未得乙同意,在乙之土地上架設鐵皮屋供己作餐飲店使用
- B (B)甲為能讓自己所有車輛通行方便,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即擅自將共有土地對外聯絡之泥路修復平整,鋪設水泥,完工後除甲之外,其他用路人也仍於該路上繼續通行
- C (C)甲未得乙同意,將貨櫃1個以水泥固定於乙之土地上供作倉庫使用
- D (D)甲佔用乙所有土地傾倒土石方,再架設圍籬,設置鐵門使他人無法進入
思路引導 VIP
請由《刑法》第 $320$ 條關於竊佔罪的實務見解思考:該罪的構成是否要求行為人對他人之不動產建立一個具備「排他性」且「持續性」的實力支配狀態?若行為人的行為僅是單純變更不動產之現況,卻並未「排除」原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使用權限,這是否仍符合「破壞他人占有、建立新占有」的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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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實務對竊佔罪的認定標準!在刑法竊佔罪中,請切記其主觀要件並非「不法所有意圖」,而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觀上則需破壞他人對不動產的持有,並建立自己的實質支配力。
支配管領力與排他性
選項 (B) 中,甲雖擅自鋪設水泥,但完工後「其他人仍可通行」,代表甲並未排除他人對土地的使用,缺乏排他性的支配,自然不成立竊佔罪。反觀 (A) 蓋鐵皮屋、(C) 固定貨櫃與 (D) 設圍籬鐵門,皆在客觀上完全排除了原所有權人的使用收益,故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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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竊佔罪成立要件
💡 竊佔罪須行為人建立獨佔支配關係,並排除原所有人使用權。
- 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係以和平手段建立新持有,性質為不動產竊盜。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0台非121)強調,須排除他人支配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
- 若行為僅係修路供大眾通行,因未排除他人使用權,不具備獨佔性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