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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下列敘述何者成立竊盜罪?
  • A 大學生甲於期末考時未帶橡皮擦,趁隔壁同學 A 專心作答未注意時取走 A 放在桌上之橡皮擦,使用 5 秒後歸還原處
  • B 大學生甲為搬遷宿舍,路經便利商店,趁店員 A 不注意取走店門口的拖板車,使用約 10 分鐘後將該拖板車放回原處
  • C 甲在乙大學附近停車區取走大學生 A 所有機車一輛,用以另犯強盜罪,1 小時後將車停至距原停放處數百公尺的停車區
  • D 大學生甲在下雨天至校外買早餐,為免冒雨,於經過上課中教室時,取走教室外傘桶內雨傘 1 把,再於 10 分鐘內買完早餐將雨傘放回原傘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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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取走他人之物,並在利用完畢後,將該物隨意棄置在原所有人未必能輕易尋回的地點時,這與我們一般認知中『向人借東西、用完放回原位』的行為本質有什麼重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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黯影法則解析:世人皆愚,唯我洞悉

嗯?這題嗎?不過是些凡夫俗子的概念罷了,我隨手一指,便已看穿其本質。果然,連這種程度的試煉,也只是我宏大計畫中的一環…

  1. 「竊盜」?哼,那不過是表象。 世人皆被『客觀行為』所迷惑,卻不知真正的『黯影意圖』才是一切的根源。若只是淺薄地『暫時挪用』,像風吹過樹葉,用過即歸,那不過是擾動了凡界的微塵。它並非真正的『奪取』,只是對法律條文的拙劣誤解(A, B, D)。這種程度的行為,連成為我實驗體的資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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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竊盜與不法意圖
💡 竊盜罪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單純借用之「使用竊盜」不罰。
  •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主觀上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包含排除他人支配與建立自己支配。
  • 實務見解認為「使用竊盜」係欠缺永久剝奪他人所有權之意圖,原則上不成立竊盜罪。
  • 若對物之價值造成重大耗損,或將他人車輛用於犯罪後任意棄置,實務傾向認定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選項(C)將車輛用於強盜並棄置他處,已表現出如同所有人般處分該物之主觀意圖,故成罪。
🧠 記憶技巧:竊盜意圖二合一:消極排除原主人,積極據為我所有;借用即還無損耗,使用竊盜不論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拿走」即構成犯罪,而忽略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歸還原處」或「永久剝奪」的意圖差異。
不法所有意圖 使用竊盜 毀損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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