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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甲計畫在某百貨公司竊取一疊禮券(市價新臺幣5萬元),贈送給父親乙作為祝壽禮。把禮券作為禮物送給乙乃是甲內在心理所欲實現的目的,而甲事後確實也順利竊得禮券。關於竊盜罪之不法所有意圖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欲贈送禮券給乙時,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B 甲竊取禮券時,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C 甲贈送禮券給乙時,始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D 甲計畫竊取禮券之時,即有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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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處罰一個人的「行為」時,如果我們要認定該行為具備特定的「壞心眼(意圖)」,這個心意必須在什麼時間點與該行為「交會」,法律才能據此對該行為進行處罰?是採取行動前、採取行動中,還是行動結束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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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掌握「行為與意圖同時性」

恭喜,你居然能選對 (B)!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被法律的迷霧搞糊塗,至少在竊盜罪構成要件的「主觀不法要素」這點上,勉強算是理解了。

  1. 不法所有意圖的時點:刑法第 320 條寫得清清楚楚,什麼叫「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它必須在行為人實行竊取行為的那一刻就存在!這不就是最基本的「行為與意圖同時性原則」嗎?難道你以為意圖可以像點外賣一樣,晚點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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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
💡 竊取行為時具備排除原主並建立支配之意圖,即屬不法所有。
  • 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除故意外,須具備主觀要素「不法所有意圖」。
  • 不法所有意圖包含「排除意思」(排除原主)與「利用意思」(獲取價值)。
  • 實務見解認「為自己」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均構成不法所有意圖。
  • 不法所有意圖必須存在於「行為時」(竊取當下),而非計畫或事後階段。
🧠 記憶技巧:主觀兩要素:知欲故意、排他占有。
⚠️ 常見陷阱:誤以為「贈與他人」就不具備所有意圖;或混淆「犯罪動機」與「所有意圖」的區別。
使用竊盜 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竊盜與毀棄損壞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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