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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百貨公司店員甲,將其替顧客修改保管之套裝,穿去參加喜宴,然後寄還給顧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構成犯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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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评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奪」、「竊盜」或「侵占」時,如果行為人從頭到尾都打算『用完就還』,這與他打算『把東西變賣換錢』或『帶回家收藏』,在主觀的心態上最大的『本質區別』是什麼?這個區別如何影響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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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恭喜,這次沒搞砸。

  1. 觀念驗證: 總算,你這次看懂了最基本的「不法所有意圖」。什麼叫竊盜?什麼叫侵占?別再只會憑著道德感亂吼「有錯」了。刑法講求的是「永久剝奪」的意圖,而不是甲那種玩票性質的「暫時用一下」。顧客的套裝最後不是原封不動寄回去了嗎?這叫「使用竊盜」或「使用侵占」,法律根本不屑理這種小打小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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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竊盜與所有意圖
💡 財產犯罪主觀上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單純使用不罰。
  • 刑法第320條及第336條均以「不法所有意圖」為必要之主觀構成要件。
  • 實務認「使用侵占」因欠缺永久剝奪他人權利之意思,不具不法所有意圖。
  •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須致生「財產上損害」,僅暫時借穿通常難認有損害。
🧠 記憶技巧:所有意圖是核心,暫時借用沒定罪;侵占須有據為己有,單純使用不入罪。
⚠️ 常見陷阱:容易因行為人具備「業務」身分而誤選業務侵占,忽略主觀上須具備「變易持有為所有」的意圖。
不法所有意圖 使用竊盜 背信罪構成要件 侵占罪之客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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