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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甲為 A 公司會計,與其夫乙共同將公司之入款據為己有。有關甲與乙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共同成立普通侵占罪
  • B 乙成立業務侵占罪,論以業務侵占之刑
  • C 乙成立業務侵占罪,但僅論以普通侵占之刑
  • D 乙成立普通侵占罪,論以普通侵占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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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某項罪名是因為「特定職業地位」而加重處罰,當一個「沒有該職業地位」的人,與該專業人士共同謀劃並動手犯罪時,為了評價兩人「行為整體的嚴重性」,法律會傾向讓兩人的「罪名」保持一致,還是各自獨立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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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身分犯解析: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恭喜你答對這道題目。本題旨在測驗對**身分犯(Status Offenses)**之法律效果運用,這是刑法總則中非常核心的考點。以下為詳細分析:

  1. 身分關係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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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純正身分犯和不純正身分犯整理出來嗎
業務侵佔罪是純正身分犯嗎
📝 身分犯之共同正犯
💡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施犯罪之罪名與刑度認定。
  •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因身分成立之罪,無身分之共同實施者仍為共同正犯。
  • 實務認業務侵占屬純正身分犯,無身分者依第31條第1項論以業務侵占之刑。
  • 區別刑法第31條第2項,若身分僅係刑之加重,無身分者僅論通常之刑。
🧠 記憶技巧:31-1純正: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31-2: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業務侵占罪為普通侵占罪之加重類型(31-2),進而錯誤選擇論以普通侵占之刑。
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 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共犯與正犯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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