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甲為 A 公司會計,與其夫乙共同將公司之入款據為己有。有關甲與乙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共同成立普通侵占罪
- B 乙成立業務侵占罪,論以業務侵占之刑
- C 乙成立業務侵占罪,但僅論以普通侵占之刑
- D 乙成立普通侵占罪,論以普通侵占之刑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某項罪名是因為「特定職業地位」而加重處罰,當一個「沒有該職業地位」的人,與該專業人士共同謀劃並動手犯罪時,為了評價兩人「行為整體的嚴重性」,法律會傾向讓兩人的「罪名」保持一致,還是各自獨立成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鎖定了本題的關鍵!這題考驗的是刑法中關於「身分犯」與「共同正犯」的實務結合應用。甲身為公司會計,對於公司入款具有業務上的持有關係,其將款項據為己有的行為,直接構成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
身分犯之共同正犯論處
對於不具備業務身分的乙,實務見解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該條規定,即便行為人欠缺法律所要求的特定身分(如本題的業務身分),但若與具有該身分的人「共同實施」犯罪,在法律評價上仍應以正犯或共犯論處。因此,乙雖然不是 A 公司的會計,但他既然與甲共同將款項據為己有,便應依業務侵占罪論罪處斷。至於該條但書提到「得減輕其刑」,乃屬量刑上的寬典,並不影響其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定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身分犯之共同正犯
💡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施犯罪之罪名與刑度認定。
-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因身分成立之罪,無身分之共同實施者仍為共同正犯。
- 實務認業務侵占屬純正身分犯,無身分者依第31條第1項論以業務侵占之刑。
- 區別刑法第31條第2項,若身分僅係刑之加重,無身分者僅論通常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