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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4 題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刑法上的侵占行為?
  • A 藝廊之負責人甲將收藏家委託並約定僅供其藝廊展出的古董花瓶私自出售他人
  • B 公司會計人員甲將應存於銀行的公司現金加以花用,事後因害怕東窗事發,又將所花用之現金存回公司帳戶
  • C 政府機關之約僱司機甲將負責管理與保養之公務用車輛,於5月1日勞動節時,載家人去旅遊
  • D 律師將被告委託其交給法官的賄款新臺幣200萬元予以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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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接觸他人的物品時,『單純為了便利而暫時借用且打算歸還』,與『打算將該物從此變更為自己財產的一部分』,這兩種心態在法律對於『財產權』侵害的定性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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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的核心辨析

非常優秀!你能準確區分「侵占行為」「違規使用」,代表你對刑法第 335 條的構成要件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侵占罪的成立,主觀上必須具備「不法領得意思」,即意圖改變持有狀態,將物品據為己有。選項 (C) 的司機僅是將公務車挪作私人「使用」,其主觀意圖在於「利用價值」而非「取得所有權」。在刑法學理上,這種「使用侵占」若無毀損或變賣意圖,原則上不構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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