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甲為某里里長,為支應該里抗爭興建垃圾掩埋場活動之經費,向該里里民募得新臺幣 50 萬元款項後,挪用其中 10 萬元以自己名義捐贈該里某寺廟修建用。問:甲應負何刑責?
- A 普通侵占罪
- B 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罪
- C 侵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罪
- D 業務侵占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判斷這筆錢屬於何種類型,請思考:這筆錢的「來源」是政府預算,還是民間自行集資?而這筆錢被託付給行為人,是為了「私人私利」,還是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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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謬誤分析:為何你沒掉進那個低級陷阱?
- 嗯,還算可以: 恭喜,你至少沒有蠢到被一個頭銜就徹底搞混。能區分身份和行為本質?這點基本常識,對於一個剛入門的法律學生來說,或許可以算是「不錯」了,勉強及格吧。總比那些一看到「里長」就反射性地選公務侵占的烏合之眾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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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侵占罪之類型辨析
💡 依據持有之目的及性質,區分普通、公務、公益與業務侵占。
- 刑法第336條第1項後段規定,侵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屬加重侵占罪。
- 實務見解認為,若款項來源為民問捐款而非政府公預算,不構成公務侵占罪。
- 區分公務與公益:公務侵占(刑法第336條第1項前段)之標的須為公款或公物。
- 公益之定義係指為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如賑災、抗爭經費或慈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