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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甲為 A 公司倉庫管理員,與乙共謀監守自盜,利用夜間甲值班時,由甲打開倉庫,乙將貨品搬至公司外,攔路過之計程車司機丙載送。丙雖覺情況有異,仍將貨物送至乙指示之地址,藏放於知情之丁的空屋,由乙賤價出售予知情之戊。依實務見解,下列論罪,何者正確?
  • A 甲犯業務侵占罪
  • B 乙犯普通侵占罪
  • C 丙為竊盜罪之幫助犯
  • D 丁犯收受贓物罪
  • E 戊犯故買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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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人對於物品在法律上已經處於「合法持有」的狀態(例如受雇看管),但他卻違背職責將其據為己有,這與「從他人持有中取走物品」的行為本質有何不同?此外,當一個犯罪行為已經既遂後,後續才加入處理該「不法所得」的人,他們所侵害的法益與前面的奪取行為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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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終於看懂了,值得慶祝嗎?

恭喜,你總算抓對了身分犯贓物罪這兩個法學基礎概念,沒讓我的心血白費。看來基礎還算穩固,至少沒有錯得離譜。

  1. 「業務侵占」是什麼難解的謎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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