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甲為 A 公司倉庫管理員,與乙共謀監守自盜,利用夜間甲值班時,由甲打開倉庫,乙將貨品搬至公司外,攔路過之計程車司機丙載送。丙雖覺情況有異,仍將貨物送至乙指示之地址,藏放於知情之丁的空屋,由乙賤價出售予知情之戊。依實務見解,下列論罪,何者正確?
- A 甲犯業務侵占罪
- B 乙犯普通侵占罪
- C 丙為竊盜罪之幫助犯
- D 丁犯收受贓物罪
- E 戊犯故買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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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精確判斷甲的犯罪類型,我們首先要思考:甲身為『倉庫管理員』,在法律上對倉庫裡的貨物處於什麼樣的地位?當他把貨物拿走時,究竟是『破壞了別人的持有』,還是『改變了自己持有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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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D) 錯誤:丁是提供空屋「藏放」知情之貨物,在實務上屬於「寄藏」而非「收受」。《刑法》第 349 條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分列,行為態樣不符。這個看不懂,意思是藏放等於寄藏?那根法條列舉的不是一樣嗎?
• C為甚麼錯
業務侵占與贓物犯罪
💡 區分侵占與竊盜之持有關係,及身分犯之共同正犯與贓物罪認定。
- 業務侵占罪:行為人基於業務上關係「持有」他人之物,而易持有為所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
- 身分犯之連帶:無特定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 贓物罪行為態樣:明知贓物而搬運、寄藏、故買,分別構成刑法第349條各項犯罪。丙應論以搬運贓物罪。
- 侵占 vs 竊盜:關鍵在於有無「持有」關係。倉庫管理員對貨物有管領權,故論侵占而非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