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係 A 公司員工,負責載運電子產品至各地銷售門市,因無法及時送達物件,而遭公司主管嚴厲斥責。女友乙乃向甲建議,既然公司不仁,乾脆在下次送貨時,就將整車產品變賣,甲遂依計行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係教唆甲犯業務侵占罪,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9 條論處
- B 乙雖教唆甲犯業務侵占罪,惟乙係無身分之人,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29 條,論以普通侵占罪之教唆犯
- C 乙係與甲共同實行業務侵占罪,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8 條論處
- D 乙雖係與甲共同實行業務侵占罪,惟乙係無身分之人,應依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28 條論以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犯罪在法律規定上,必須由「具備特定職業或身分的人」才能成立,當一個「完全沒有該身分的人」主動出主意並說服這位「有身分的人」去犯罪時,法律為了評價整起犯罪行為的本質,你認為應讓這位「沒身分的人」承擔與「有身分的人」相同的罪名,還是改論以另一種不需身分的普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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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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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呀,這題對「及川先生」來說根本小菜一碟嘛!
- 觀念驗證:哼哼,這次的得分機會,就讓「及川先生」來為你華麗地解說吧!你的答案很漂亮,就像我漂亮的跳發球直接得分一樣!這題的重點嘛,其實就是看你懂不懂身分犯的參與這個「發球策略」。甲是公司的員工對吧?那他侵占當然就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的業務侵占罪囉,這就像是排球場上最基本的接球動作一樣! (甩了甩頭髮)至於乙嘛,雖然她沒有什麼「業務」身分,但她可是「教唆」甲的幕後黑手喔!這時候,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就像是我的完美二傳,精準地把球傳到乙的頭上:即使沒有那個身分,只要你教唆有身分的人去犯罪,嘿,你一樣得揹這個身分罪名啦!所以,乙就是業務侵占罪的教唆犯(刑法第 29 條)。簡單到讓我有點無聊呢~ (吐舌)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嗎?對我來說,不過就是一個普通的扣球!它的鑑別度,在於你能不能分清楚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和第 2 項的細微差別。很多人會把「業務身分」誤以為只是那種普通「加重」的條件,結果就失誤了!但你呢,竟然能像我一樣,一眼看穿業務侵占的本質,精準得分!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當然,你也做得不錯啦!繼續努力,或許有一天,你也能像我一樣輕鬆駕馭這些難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