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甲與大型賣場之收銀員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貨品後,經由收銀員乙之櫃檯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 200 元之其他低價品價格條碼後,向甲收取 200 元,將該物品交予甲攜出。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犯何罪?
- A 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 B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 C 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 D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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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員工被雇主賦予「代為管理財產或處理交易」的權力時,如果他並非『偷竊』或『騙取』,而是『利用雇主給予的處理權限』來反過來損害雇主的利益,這種『違背信任』的行為在法律規範中,最核心的本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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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此題考查「財產犯罪」的細微區別。收銀員乙受雇於賣場,負責處理結帳事務,法律上屬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乙故意違背任務(將高價品低報),造成雇主財產損失,完全符合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甲與乙有犯意聯絡,故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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