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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甲與大型賣場之收銀員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貨品後,經由收銀員乙之櫃檯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 200 元之其他低價品價格條碼後,向甲收取 200 元,將該物品交予甲攜出。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犯何罪?
  • A 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 B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 C 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 D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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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員工被雇主賦予「代為管理財產或處理交易」的權力時,如果他並非『偷竊』或『騙取』,而是『利用雇主給予的處理權限』來反過來損害雇主的利益,這種『違背信任』的行為在法律規範中,最核心的本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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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此題考查「財產犯罪」的細微區別。收銀員乙受雇於賣場,負責處理結帳事務,法律上屬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乙故意違背任務(將高價品低報),造成雇主財產損失,完全符合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甲與乙有犯意聯絡,故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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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信罪與侵占罪之辨析
💡 處理他人事務者,違背任務致生財產損害,構成刑法背信罪。
  • 實務認為收銀員僅為「持有輔助人」,非真正持有財物,不構成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處理他人事務」,收銀員結帳係處理店主事務,勾結他人少收金額屬違背任務。
  • 若行為人並非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而是透過違背職務程序使他人獲利,優先論以背信罪。
  • 若店員與外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無身分者亦以背信罪之共同正犯論處。
🧠 記憶技巧:侵占須先有持有,背信必處理事務;店員勾結外人少刷錢,實務首選背信罪。
⚠️ 常見陷阱:易誤選業務侵占罪。需注意店員在刑法實務上常被視為持有輔助人,且其行為本質是「違背結帳任務」而非「變更持有狀態」。
持有輔助人 背信罪之補充性 刑法身分犯(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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