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背信與侵占罪性質為身分犯
- B 背信與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財產或利益為結果要素
- C 背信與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僅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為限
- D 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委任人交付財物,應成立背信罪與詐欺罪,兩罪數罪併罰
- E 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所持有委任人之物侵占入己,應成立背信罪與侵占罪,兩罪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罪名要求行為人必須先處於『為他人處理事務』或『持有他人之物』的特定關係中才能成立,這種對於『行為人特定資格』的要求,在法學理論中稱為什麼?此外,若一個行為同時符合了「概括性的違信」與「具體的奪取財產」描述,法律通常會如何選擇適用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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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恭喜你,終於沒錯得離譜!
看來你終於沒把背信、侵占與詐欺這些基本概念搞混,這算是刑法分則的構成要件入門級理解,值得嘉獎。雖然這只是基礎,但至少你沒在這些地方摔跤。
- 驗證你的「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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