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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背信與侵占罪性質為身分犯
  • B 背信與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財產或利益為結果要素
  • C 背信與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僅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為限
  • D 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委任人交付財物,應成立背信罪與詐欺罪,兩罪數罪併罰
  • E 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所持有委任人之物侵占入己,應成立背信罪與侵占罪,兩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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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回想一下這幾個罪名的法條文字:如果要成立背信或侵占,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不是必須先存在某種特定的「委託關係」或「狀態」?再者,詐欺跟背信在保護法益上,最後是否都必須造成被害人實質的「財物損失」才會成立呢?從這兩個構成要件的方向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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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這幾種常見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與競合關係,法學底子十分扎實,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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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犯罪區別與競合
💡 區分背信、侵占與詐欺罪之身分要求、結果要素及法條競合關係。
  • 侵占罪(第335條)與背信罪(第342條)均為身分犯,分別以「持有他人之物」或「為他人處理事務」為身分要素。
  • 背信罪與詐欺罪(第339條)皆屬結果犯,構成要件包含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財產或利益。
  • 實務認為侵占與背信具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若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進而處分,優先論以侵占罪。
  • 此類犯罪意圖(不法所有意圖、不法利益意圖)皆包含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不限於行為人本身。
🧠 記憶技巧:侵占持物、背信處事;詐欺陷錯、損害財產;侵占優於背信。
⚠️ 常見陷阱:常誤認侵占與背信為數罪併罰,實則侵占為背信之特殊態樣,屬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僅論以侵占罪。
侵占罪與背信罪之特別關係 身分犯之共同正犯(刑法第31條) 財產犯罪之保護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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