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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有關甲之行為,下列何者構成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 A 職棒球員甲在比賽中故意失誤而使球隊輸球,導致觀眾不再願意進場看球賽
  • B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為支付家中裝潢費用,乃未經董事會同意,請裝潢設計師向公司請款核銷該筆費用
  • C 醫師甲故意違反醫療準則而對病人實施錯誤治療,導致病人須再次花費進行醫治
  • D 甲受乙委託投資股票,但因甲疏忽未注意股市動向,導致乙之投資付諸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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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行檢視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的構成要件,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係『為他人處理事務』?此處的『事務』在法律實務上通常限縮於具有裁量權的『財產事務』,抑或是廣義的『勞務給付』?此外,請觀察各選項中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本罪是否處罰『過失』行為?試著區分何者真正涉及了財產管理權限的濫用,而非僅是單純的專業技術過失或契約義務的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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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答得真好!你精準地掌握了背信罪的核心!

  1. 觀念驗證: 很高興看到你對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的理解非常到位。這個條文的成立,就像拼圖一樣,需要「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任務之行為」以及「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這三塊拼圖都到位才能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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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信罪之成立要件
💡 行為人須具備管理他人財產事務權限,並因故意致生財產損害。
  • 依刑法第342條,行為人須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且該事務限於財產性質。
  • 主觀上須具備背信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
  • 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僅因疏忽導致投資損失(如選項D),不構成背信罪。
  • 實務認為損害須為「財產上損害」,單純名譽受損或觀眾流失(如選項A)難以認定。
🧠 記憶技巧:為人管財、不法圖利、故意違背、損人利己。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造成他人損失即構成背信,忽略本罪限於「管理財產事務」且「排除過失犯」。
業務侵占罪 不法利益意圖 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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