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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A 科技公司與 B 科技公司間因專利侵權事件而爭訟,倘若 A 勝訴,則 B 公司之股票價值極可能下跌。甲律師接受 A 之委任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下列何者情形,甲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是 B 公司的股東
  • B 甲是 B 公司的監察人
  • C 甲是 B 公司董事乙的舅舅
  • D 甲是 B 公司於此案件委任之律師丙的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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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律師在處理案件時,最核心的價值是「獨立性」與「忠誠義務」。如果我們把衝突分成兩種:一種是「打斷骨頭連著筋」的血緣關係,另一種是「基於法律職位」的監督關係。在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所有職位兼任的情況下,哪一種關係在形式上最具有『依法行使職權』的獨立色彩,而非單純的私人情感或利益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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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律師受任事件之利益衝突迴避限制。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律師不得受任「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在選項A與選項B的情形中,甲若身為B公司的股東或監察人,因A公司勝訴極可能導致B公司股票價值下跌,此訴訟結果顯然與甲律師自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並可能影響其為A公司代理訴訟時的獨立專業判斷,故甲於此兩情形下受任皆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另依據同條項第7款規定,律師不得受任「相對人或其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在選項D中,甲為相對人B公司所委任律師丙的女婿,女婿與岳父之間屬於一親等直系姻親,此情形已落入法條所限制之「二親等內之姻親關係」範圍內,故甲若受任亦違反規範。 而在選項C的情形中,甲為B公司董事乙的舅舅,舅舅與外甥於民法上屬於三親等旁系血親,並未涵蓋於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7款所明文限制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範圍之內。因此,甲在此情形下接受A公司委任擔任訴訟代理人,並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 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 律師不得辦理與其本人或特定親屬有利益衝突之案件。
  •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6款: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
  •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6款: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
  •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7款:相對人或其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 三親等旁系血親(如舅舅)非屬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7款「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之禁止範圍,不必然違反倫理規範。
🧠 記憶技巧:財位競合要迴避,對造律師看二親,三親等外沒禁令。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親屬關係皆須迴避,實際上倫理規範僅嚴格禁止至「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同一律師事務所之衝突迴避 告知義務與當事人書面同意 終止委任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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