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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A 科技公司與 B 科技公司間因專利侵權事件而爭訟,倘若 A 勝訴,則 B 公司之股票價值極可能下跌。甲律師接受 A 之委任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下列何者情形,甲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是 B 公司的股東
  • B 甲是 B 公司的監察人
  • C 甲是 B 公司董事乙的舅舅
  • D 甲是 B 公司於此案件委任之律師丙的女婿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律師在處理案件時,最核心的價值是「獨立性」與「忠誠義務」。如果我們把衝突分成兩種:一種是「打斷骨頭連著筋」的血緣關係,另一種是「基於法律職位」的監督關係。在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所有職位兼任的情況下,哪一種關係在形式上最具有『依法行使職權』的獨立色彩,而非單純的私人情感或利益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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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利益衝突的判斷,你做得很好!

  1. 肯定你的努力: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夠在這麼多看似複雜的關係中,正確判斷出「不構成利益衝突」的選項,代表你對《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利益衝突迴避的條文,有著非常紮實且細緻的理解。這份細心,將來會是你的重要資產!
  2.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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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 律師不得辦理與其本人或特定親屬有利益衝突之案件。
  •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1款:律師對案件有財產、業務或其他利益關係,致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
  •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2款:律師現任對造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受任該案。
  •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4款:對造委任之律師為其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受任。
  • 實務見解:三親等旁系血親(如舅舅)非屬第30條第1項第4款之禁止範圍,不必然違反倫理規範。
🧠 記憶技巧:財位競合要迴避,對造律師看二親,三親等外沒禁令。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親屬關係皆須迴避,實際上倫理規範僅嚴格禁止至「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同一律師事務所之衝突迴避 告知義務與當事人書面同意 終止委任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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