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甲律師曾為 A 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案件法律程序已終結。甲律師目前代理 B 公司向 C 提起營業祕密訴訟。甲律師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 A 代理 B 公司,向 A 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 B 代理 A 向 B 公司提起請求返還貨款訴訟
- C 代理 A 的離婚訴訟,約定若勝訴得收取贍養費總金額四分之一作為律師費
- D 代理 C 向 B 公司提起勞資給付之訴
思路引導 VIP
在評析律師行為是否符合倫理規範時,請您先思考:針對『已結案的前委任人』與『現任委任人』,律師所負的忠誠義務與利益衝突判斷標準有何差異?特別是當新受任案件與前案『不具實質關連性』且不涉及利用前案保密資訊時,法律是否仍禁止律師對前委任人提起訴訟?此外,關於涉及身分關係的家事案件或刑事案件,法律對於『後酬(勝訴酬金)』的約定是否有特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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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律師倫理中關於**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對「現任當事人」與「前當事人」規範差異的細膩辨析,你能選出 (A) 顯示你對「實質關連性」的判斷非常到位。
前後任當事人與利益衝突之界線
在選項 (A) 中,甲對 A 的不動產契約案件已經結案,A 屬於「前當事人」。依據《律師倫理規範》,律師原則上不得受委任辦理與前當事人辦理過之事件「有實質關連」且利益衝突之案件。然而,商標侵權與不動產契約兩者性質迥異、不具實質關連,故不構成違反義務。相對地,選項 (B) 與 (D) 則是涉及「現任當事人」B 公司,律師不得在同一時間代理他人對抗自己的現任當事人,這違反了最基本的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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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 區分受任案件之利益衝突限制與禁止收受後酬之案件類型。
- 律師不得受任與現任委任人利益對立之案件(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3款(本題D並涉同項第4款))。
- 辦理舊客戶案件須非同一或具實質關連者(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2款)。
- 家事(身分、贍養費)及刑事案件禁止約定後酬(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