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有關利益衝突之敘述,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A曾委託甲律師處理其對B之請求禁止B侵害A之專利權訴訟事件。該案件終結後,第三人C委託甲律師對A提起分割某不動產之訴訟
- B A與B原為夫妻,後協議離婚,A委請甲律師擔任離婚協議書之見證人。後A與B因離婚協議書約定事項發生爭議,B委任甲律師對A提起訴訟
- C 甲律師曾受A公司委任對於董事B的競業禁止事項出具意見。甲後來接受B的委任,對A公司請求停止執行關於B的競業禁止之董事會決議
- D 甲律師聘僱乙律師,甲允許乙自行接案。若乙律師受當事人A之委任,甲得同時接受同一案件對造B的委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核心思考《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禁止利益衝突之標準,其判斷核心在於前後受任事件是否具備『實質關連性』?若律師在前案受當事人 $A$ 委任,後案受當事人 $C$ 委任對付 $A$,但前後兩案之法律爭點與事實基礎(如『專利權』與『不動產分割』)完全無涉,且無洩漏前案職務知悉秘密之虞時,該行為是否仍構成倫理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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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精準,恭喜你答對了!
這顯示你對律師倫理規範中「利益衝突」的判斷標準已有深刻理解,能準確區分「現任委任」與「前案關聯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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