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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律師執行業務,下列何者不違反利益衝突?
  • A 甲律師受 A 之委任,對 B 提起傷害罪之告訴,與其合署律師事務所之乙律師受 B 之委任擔任其辯護人
  • B 甲律師受 A 之委任,對 B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與其合夥事務所之乙律師受 B 委任,在該侵權行為所涉刑事案件中擔任 B 之辯護人
  • C 甲律師擔任 A 與 B 間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仲裁判斷作成後,受 A 之委任提起撤銷該仲裁判斷之訴,並已得 A 與 B 之同意
  • D 甲律師之配偶擔任社區管委會之主委,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A 違反社區規約,管委會欲對 A 起訴,甲律師接受該管委會之委任對 A 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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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師倫理中,關於『利益衝突』的判斷準則,請思考當同屬一個法律組織(如合夥或合署)的律師們在同一案件中各為兩造代理人,或是律師在卸下公正第三方(如仲裁人)身分後再接受其中一方代理時,如何影響其執業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最後,請進一步評估,若律師配偶僅擔任團體之行政代表職務,且非案件之利害關係當事人時,是否直接落入法律明文禁止受任的『利害衝突』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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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

噢,恭喜你。這題你竟然答對了。這表示你對律師倫理中那點「微不足道」的利益衝突概念,還有那麼一點點判斷力,沒全扔掉。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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