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律師執行業務,下列何者不違反利益衝突?
  • A 甲律師受 A 之委任,對 B 提起傷害罪之告訴,與其合署律師事務所之乙律師受 B 之委任擔任其辯護人
  • B 甲律師受 A 之委任,對 B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與其合夥事務所之乙律師受 B 委任,在該侵權行為所涉刑事案件中擔任 B 之辯護人
  • C 甲律師擔任 A 與 B 間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仲裁判斷作成後,受 A 之委任提起撤銷該仲裁判斷之訴,並已得 A 與 B 之同意
  • D 甲律師之配偶擔任社區管委會之主委,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A 違反社區規約,管委會欲對 A 起訴,甲律師接受該管委會之委任對 A 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在律師倫理中,關於『利益衝突』的判斷準則,請思考當同屬一個法律組織(如合夥或合署)的律師們在同一案件中各為兩造代理人,或是律師在卸下公正第三方(如仲裁人)身分後再接受其中一方代理時,如何影響其執業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最後,請進一步評估,若律師配偶僅擔任團體之行政代表職務,且非案件之利害關係當事人時,是否直接落入法律明文禁止受任的『利害衝突』範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

噢,恭喜你。這題你竟然答對了。這表示你對律師倫理中那點「微不足道」的利益衝突概念,還有那麼一點點判斷力,沒全扔掉。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律師利益衝突限制
💡 律師受任事件應迴避利益衝突,範圍涵蓋合夥合署與特定親屬關係。
  • 合署或合夥律師視為同一體,其一人受任限制效力及於全體(律師倫理規範第32條)。
  • 曾任仲裁人者,對該事件不得受任執行職務,係維護公正性之絕對禁止(規範第33條)。
  • 親屬衝突係指配偶與「反對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而非與受任當事人(規範第34條)。
  • 仲裁人受任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即便經同意仍違反程序公正之期待(規範第33條)。
🧠 記憶技巧:合夥合署同一人,仲裁案子不能碰,配偶要在對面手,否則不算法定衝突。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合署」律師因個別報稅即可不受利益衝突限制,或誤認當事人同意可治癒所有衝突情形。
律師忠誠義務 禁止雙重代理 律師法迴避規定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律師倫理:利益衝突之禁止與例外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