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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某大學法律系甲教授擔任A及B兩人間工程承攬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仲裁判斷有利於A。不久,甲教授便離開教職,從事律師工作。B因不服該仲裁結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A欲聘請甲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仲裁判斷結果有利於A,甲可以受任擔任A之訴訟代理人,因其熟悉案情,有助於維護A之權益
  • B 甲律師先前擔任仲裁人,即使得A與B之同意,甲律師仍不得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中擔任A之訴訟代理人
  • C 因 A 聘請甲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時,等同A已認可並接受該利害衝突,故甲律師接受委任未違反律師倫理
  • D 甲不可接受委任,因其未得仲裁協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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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律師倫理規範》中「利益衝突迴避」的核心原則思考:當一名律師在同一案件中曾擔任過「中立裁斷者」(如仲裁人或法官)後,若轉而擔任其中一方的「程序代理人」,這種角色的根本轉換是否會損及司法公正的外觀?此外,法律對於此類涉及「職務公正性」的迴避規定,究竟是屬於可經由當事人同意而豁免的「相對限制」,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信力而設定的「絕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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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專業素養

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倫理」中的絕對禁止事項,表現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律師職業操守程序正義有著深刻的理解。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B) 才是唯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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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 曾任仲裁人之事件,律師縱得當事人同意亦不得受任。
  • 依律師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律師曾任仲裁人之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
  •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4款明定,曾任仲裁人之事件應迴避不得受任。
  • 此類衝突屬維護司法公正之絕對禁止事項,不因當事人同意而解除限制。
  •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與原仲裁事件具實質關連性,應受利益衝突規範限制。
🧠 記憶技巧:司法仲裁換身分,絕對禁止不可認。
⚠️ 常見陷阱:誤以為本題適用「當事人同意即可豁免」之一般利益衝突原則,忽略曾任審判者身分的特殊禁止規定。
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限制 律師法第26條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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