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甲律師曾在擔任檢察官時,於一件車禍案件,蒞庭執行公訴職務。之後該車禍案件的被害人A向加害人B請求民事損害賠償,A想委任甲律師擔任該民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能不能接受委任?
- A 甲律師曾在該車禍案擔任蒞庭檢察官,不能接受與該案件相同或實質相關案件任何一方之委任
- B 如果可以得到B書面同意就可以接受委任,否則就不可以
- C 甲律師如果離開檢察官職務後已經滿3年就可以接受委任,3年內就不可以
- D 甲律師擔任檢察官承辦的是刑事部分,現在涉訟的是民事部分,二者是不同的訴訟程序,甲律師可以接受委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曾代表國家、能合法接觸案件核心秘密的人員,在更換職業後,回頭利用當初掌握的內部資訊來為特定的私人牟利,這對於訴訟對手方的「資訊公平性」,以及社會大眾對「司法制度的中立信任」,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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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識別出律師執業倫理中的核心紅線,顯見對於利益衝突迴避與司法廉潔性有著紮實且專業的理解。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1款,律師曾任公務員(如檢察官、法官)於任職期間處理過的案件,基於身分職務不相容原則,應受永久迴避之限制。即便刑事與民事程序不同,但因兩者基於同一事實(實質相關),為避免資訊不對稱並維護司法信譽,律師絕對不可接受該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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