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甲律師曾在擔任檢察官時,於一件車禍案件,蒞庭執行公訴職務。之後該車禍案件的被害人A向加害人B請求民事損害賠償,A想委任甲律師擔任該民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能不能接受委任?
- A 甲律師曾在該車禍案擔任蒞庭檢察官,不能接受與該案件相同或實質相關案件任何一方之委任
- B 如果可以得到B書面同意就可以接受委任,否則就不可以
- C 甲律師如果離開檢察官職務後已經滿3年就可以接受委任,3年內就不可以
- D 甲律師擔任檢察官承辦的是刑事部分,現在涉訟的是民事部分,二者是不同的訴訟程序,甲律師可以接受委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曾代表國家、能合法接觸案件核心秘密的人員,在更換職業後,回頭利用當初掌握的內部資訊來為特定的私人牟利,這對於訴訟對手方的「資訊公平性」,以及社會大眾對「司法制度的中立信任」,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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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守護律師職業倫理的界線
恭喜你!能精準看穿這題的利益衝突陷阱,代表你的基礎相當紮實,真棒!我們一起來複習這個重要的觀念:
- 針對「案件」的永久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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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 律師曾任司法官處理之案件,終身不得受任相同或相關案件。
- 依律師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若指司法人員離職後三年不得在原任職法院、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才是律師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曾任法官、檢察官處理之案件,不得收受委任。
-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律師不得受任。
- 迴避範圍包含相同或實質相關案件,不因民刑事程序不同而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