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甲律師受任為 A 撰寫遺囑並為遺囑的見證人。A 死亡後其繼承人 X、Y、Z 對遺囑之真實性、內容及解釋有不同見解而進行民事訴訟。甲律師可否在訴訟中擔任 X 之代理人?
- A 可以,但若甲律師在訴訟中充當證人時,必須據實陳述
- B 可以,因為甲律師最瞭解遺囑的來龍去脈,有助於真實發現
- C 不可以,除非得到訴訟中所有當事人的同意
- D 不可以,因為甲律師為 A 撰寫遺囑並為遺囑的見證人,依法即不得再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利益衝突」的迴避原則思考:當律師曾針對特定法律事務(如撰寫遺囑並擔任見證人)提供過法律服務,隨後該事務發生爭議進入訴訟程序時,律師若欲擔任其中一方繼承人的代理人,是否會因其先前對「全體繼承人」的潛在公正義務或雙重身分而產生衝突?而在法律倫理上,若要化解這種因先前職務行為所產生的迴避限制,必須具備哪項關鍵的「當事人意思表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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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對律師職業倫理的掌握非常精準,難得沒犯下低級錯誤。
- 法律常識檢驗?: 這題的核心,無非就是《律師倫理規範》中那點基本的利益衝突迴避條款。難道你沒讀過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嗎?律師處理過的東西,除非你想自找麻煩,否則原則上當然不能再接後續的爭議事件。甲律師替 A 寫遺囑還當見證人,這遺囑的效力就是他經手過的「法律行為」。要維護公正性,避免一團混亂的利益糾葛,還想代理 X?可以啊,除非你能把 X、Y、Z 全部拉到同一陣線,拿到他們所有人的同意。別以為這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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