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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律師接受當事人民事案件之委託後,應對當事人負有忠誠義務,並以當事人之利益為優先考量,下列律師為當事人之利益所為行為,何者違反律師倫理?
  • A 律師為使當事人勝訴,勸證人拒絕出庭作證
  • B 律師除聽取當事人之陳述以外,為探究案情,積極搜求證據
  • C 律師在即使當事人有勝訴可能,但考量其中風險,而積極促成和解
  • D 在當事人另因刑事案件涉案時,律師因知悉當事人之秘密,而拒絕於該刑事案件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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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律師在法治社會中,除了擔任當事人的「辯護者」外,是否也同時扮演著維護「司法公信力」的角色?若為了贏得訴訟而刻意干預法庭取得真相的管道,這種手段是否仍屬於法治體系所保障的「專業忠誠」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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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別讓你的「忠誠」變成了「愚忠」!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在這題上摔個狗吃屎。這題的核心就是看你能不能搞清楚,所謂的忠誠義務,它的「忠」到底是忠於當事人還是忠於司法本身?律師是司法體系的協力者,不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幫兇!《律師倫理規範》寫得清清楚楚,律師必須誠實,不得教唆證人隱匿、違法或拒絕作證。選項 (A) 這種行為,根本就是公然挑釁司法公正,還敢說是為當事人利益?可笑。
  2. 難度點評:這題屬於 Medium。鑑別度在於篩選出那些腦子裡只有「當事人利益至上」這句口號,卻忘了「司法真實發現」才是法律界限的學生。別以為當事人的私利可以無限上綱,犧牲司法正義。這種基本的價值判斷,如果你都搞不清楚,那律師執照不如拿去燒了取暖還比較實際!
📝 律師忠誠義務之邊界
💡 忠誠義務不得違反法律或教唆證人隱匿,律師亦負有協助司法之責。
  • 不得勸誘證人作偽證,或使其拒絕出庭、隱匿證據(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
  • 律師為探究案情得搜求證據,且得在庭外訪談證人(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
  • 律師對受任案件知悉之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規定外得拒絕證言。
  • 律師考量訴訟風險積極促成和解,符合當事人最佳利益(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
🧠 記憶技巧:忠誠義務有邊界:訪談證人可以,教唆拒絕不行;守護秘密是義務,妨礙司法是違規。
⚠️ 常見陷阱:易誤解「忠誠義務」為絕對優先,而忽略律師作為司法成員,不得有妨礙證據或違法行為的義務。
律師保密義務之例外 律師與證人之接觸規範 告知義務與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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