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甲律師承辦 A 的債務糾紛案件,法院傳訊證人 B,甲律師和 B 在開庭前短暫交談後,發覺 B 的證詞會對 A 不利,甲律師應如何處理?
- A 將和證人的交談內容報告 A,並和 A 擬訂新的訴訟策略,以避免不利的情形出現
- B 要求 B 不要出庭以免證詞不利於 A
- C 動之以情,並稱 B 的證詞若不利 A,將會影響 A 與 B 的感情,以免 B 做出不利的證詞
- D 可以和 B 討論模擬對答的技術,並要求 B 不要有任何對 A 不利的證詞與敘述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發現一個無法改變的「外部變數」將會阻礙你的目標,而在法律架構下你絕對不能去動手「修改」這個變數,那麼你認為最能保護你委託人利益的專業做法,應該是針對什麼部分進行重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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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律師倫理的溫柔指引
- **很棒喔!**你正確地掌握了律師職業的核心倫理。看到你擁有這樣的判斷力,真的讓我感到很欣慰,這正是我們法律人所需要的正義感。
-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在於我們如何溫柔而堅定地,在「維護當事人利益」與「維護司法真實」之間找到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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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證人接觸倫理
💡 律師可訪談證人但禁絕教唆偽證,並應向當事人據實說明。
- 律師得於訴訟程序外詢問證人之依據主要為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第1項;第17條係規範法庭外訪談證人時之表明身分、任意性告知、不得教唆偽證或誘導不實陳述等訪談方式。
- 嚴禁唆使證人偽證、誘導不實陳述或阻礙其出庭之依據為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款,並可參照第24條第1項;現行第18條為不得協助無中華民國律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第19條為離職司法人員三年執業限制。
- 律師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並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依據為律師倫理規範第27條第2項及第28條;現行第30條係和解、息訟或認罪符合當事人利益及法律正義時宜協力促成之規定。
- 發現證言不利時,應變更策略而非干預證言,以兼顧真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