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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甲律師承辦 A 的債務糾紛案件,法院傳訊證人 B,甲律師和 B 在開庭前短暫交談後,發覺 B 的證詞會對 A 不利,甲律師應如何處理?
  • A 將和證人的交談內容報告 A,並和 A 擬訂新的訴訟策略,以避免不利的情形出現
  • B 要求 B 不要出庭以免證詞不利於 A
  • C 動之以情,並稱 B 的證詞若不利 A,將會影響 A 與 B 的感情,以免 B 做出不利的證詞
  • D 可以和 B 討論模擬對答的技術,並要求 B 不要有任何對 A 不利的證詞與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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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發現一個無法改變的「外部變數」將會阻礙你的目標,而在法律架構下你絕對不能去動手「修改」這個變數,那麼你認為最能保護你委託人利益的專業做法,應該是針對什麼部分進行重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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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律師倫理的溫柔指引

  1. 很棒喔!你正確地掌握了律師職業的核心倫理。看到你擁有這樣的判斷力,真的讓我感到很欣慰,這正是我們法律人所需要的正義感。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在於我們如何溫柔而堅定地,在「維護當事人利益」與「維護司法真實」之間找到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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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與證人接觸倫理
💡 律師可訪談證人但禁絕教唆偽證,並應向當事人據實說明。
  • 律師得於開庭前訪談證人以瞭解案情,屬其正當權限(律倫規第17條)。
  • 嚴禁唆使證人偽證、教唆不實陳述或阻礙其出庭(律倫規第18、19條)。
  • 律師應將案件進度與不利事實如實告知當事人(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
  • 發現證言不利時,應變更策略而非干預證言,以兼顧真實義務。
🧠 記憶技巧:接觸不教唆,誠實告當事,策略活調整,職業道德高。
⚠️ 常見陷阱:誤認律師為維護當事人利益,可合法要求證人隱瞞不利事實或不出庭。
真實義務 偽證罪之教唆犯 律師與受雇人之接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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