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甲律師和當事人 A 初步商談案情之後,甲查閱相關法令及實務見解,判斷該訴訟案件應會勝訴,A 問甲該案件會不會勝訴,甲應如何回應始符合法律倫理的要求?
- A 甲應向 A 擔保該案件將獲有利之結果,以取得信賴
- B 甲應向 A 說明依現行的法律見解,初步判斷該案件對 A 有利,有勝訴機會
- C 甲不可將法律意見告知 A,以免 A 認為無委任專業律師之必要而不委任律師
- D 甲可向 A 說明該訴訟案件對 A 不利,如果不委任律師,將會敗訴,以促請 A 委任甲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由《律師倫理規範》的規範核心出發,思考律師在面對當事人諮詢時,其應盡的「真實說明義務」與「專業意見提供」之界線為何?具體而言,法律倫理是否允許律師對訴訟結果做出絕對性的擔保,抑或是應回歸法律專業,本於實務與學理對當事人揭露案件的可能走向,以落實其資訊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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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嚼嚼~)這銅鑼燒真好吃。看到你答對了,我也替你鬆一口氣!不過,為了怕你以後出包,我還是要像個長輩一樣碎碎念一下,這可是關乎專業尊嚴的大事呢!
- 法律底線要守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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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誠實告知義務
💡 律師應誠實告知專業評估,嚴禁對案件結果提供絕對擔保。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律師應就受任事件之可能結果提供誠實之判斷與評估。
- 實務禁止律師對案件結果為「有利之保證」,避免誤導當事人對法律風險之判斷。
- 律師有義務將法律見解告知當事人,此屬律師忠實義務及說明義務之範疇。
- 禁止以恐嚇或不實資訊促請委任,此行為違反律師專業形象且涉及不正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