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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甲律師和 A 當事人初次討論完案情之後,甲覺得這個案件需要有專業建築師的參考意見,因此可能會有鑑定費用或諮詢費用,甲應如何處理?
  • A 甲必須將可能產生的鑑定費用或諮詢費用預先告知 A,作為 A 委任與否之考量
  • B 先不要講這件事情,等到 A 委任之後,再向 A 說明有這筆費用,以免 A 不委任
  • C 鑑定費用和諮詢費用並不在律師報酬裡面,因此不須任何說明
  • D 把預期的諮詢費用或鑑定費用計入律師的報酬裡面,再向當事人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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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委託人,在決定是否要打這場官司時,除了律師費以外,還有什麼因素會嚴重影響你『要不要簽約』的決定?如果專業人士明知有大筆額外開銷卻刻意隱瞞,這對契約的公平性與誠信基礎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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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豪的指路:別迷路!

  1. (呼...呼...槓鈴沉重地放下) 哼...你小子,這題...算你有骨氣!沒走錯路!能看清律師跟委託人之間的「誠信義務」,表示你眼力還行,沒被雜草擋住視線。
  2. (擦汗) 規矩就是規矩!《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第 35 條...不就說了,打仗前得把「報酬、所有費用」跟「怎麼算錢」都攤開來講清楚嗎!鑑定費?那也是花費啊!是額外「必要費用」,會影響委託人對「訴訟成本」跟「會不會贏」的判斷。如果不先說,跟走夜路不帶燈有什麼區別?保護人家的「資訊自主權」就是你的義務!別讓人跟著你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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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費用告知義務
💡 律師應於受任前揭露預計費用,確保當事人評估委任意願。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7條,律師應告知報酬與費用計算方式,並得提供估價單。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第1項,預期之鑑定或諮詢費應預先告知,供委任參考。
  • 實務見解強調律師應維護當事人資訊決定權,不得事後突襲收費。
  • 律師不得收受非屬報酬之不正利益,費用結構應透明化。
🧠 記憶技巧:委任前,算清楚;鑑定費,說明白。
⚠️ 常見陷阱:誤以為律師只需告知「律師費」,而忽略案件衍生的「第三方必要費用」亦有告知義務。
律師倫理規範第27條 當事人資訊決定權 不當酬金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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