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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甲律師和 A 當事人初次討論完案情之後,甲覺得這個案件需要有專業建築師的參考意見,因此可能會有鑑定費用或諮詢費用,甲應如何處理?
  • A 甲必須將可能產生的鑑定費用或諮詢費用預先告知 A,作為 A 委任與否之考量
  • B 先不要講這件事情,等到 A 委任之後,再向 A 說明有這筆費用,以免 A 不委任
  • C 鑑定費用和諮詢費用並不在律師報酬裡面,因此不須任何說明
  • D 把預期的諮詢費用或鑑定費用計入律師的報酬裡面,再向當事人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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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委託人,在決定是否要打這場官司時,除了律師費以外,還有什麼因素會嚴重影響你『要不要簽約』的決定?如果專業人士明知有大筆額外開銷卻刻意隱瞞,這對契約的公平性與誠信基礎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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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A),非常精準,掌握到了律師執業倫理的核心精神!

律師的告知義務與費用明示

依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雖然建築師的「鑑定或諮詢費」並非律師個人的酬金,但屬於案件推動必經的重大成本。基於誠信原則與充分告知義務,律師理當在委任前據實以告,讓當事人能通盤評估訴訟風險與財務負擔,從而決定是否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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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費用告知義務
💡 律師應於受任前揭露預計費用,確保當事人評估委任意願。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第1項;並可併引律師法第47條,律師應告知報酬與費用計算方式,並得提供估價單。
  • 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無第1項,內容為受任事件法律意見之坦誠告知;關於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應改引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第1項及律師法第47條。
  • 實務見解強調律師應維護當事人資訊決定權,不得事後突襲收費。
  • 律師不得收受非屬報酬之不正利益,費用結構應透明化。
🧠 記憶技巧:委任前,算清楚;鑑定費,說明白。
⚠️ 常見陷阱:誤以為律師只需告知「律師費」,而忽略案件衍生的「第三方必要費用」亦有告知義務。
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第1項;並可併引律師法第47條 當事人資訊決定權 不當酬金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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