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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A當事人想要委請甲律師幫他打官司,甲律師研究案情後,發覺所有的裁判及學說都對A有利,甲應該如何對A提出法律分析?
  • A (A)既然裁判及學說都對A有利,甲應該據實說明並打包票說官司百分百一定會勝訴,以增加A打官司的信心
  • B (B)不要向A說明學說及裁判都有利,不然A會覺得不必委請律師還是會贏,甲就會失去A這個客戶
  • C (C)雖然裁判及學說都對A有利,甲除了說明有利點之外,還要說明訴訟輸贏的因素很多,打官司要謹慎為之
  • D (D)甲除了說明裁判及學說之外,還要補充說明甲律師自己過去打官司的勝訴比率,讓A能夠全盤瞭解甲律師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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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實務與律師倫理規範的角度思考:雖然現有的法律見解與判例具有高度參考價值,但在動態的訴訟過程中,除了靜態的法條分析外,是否還存在證據認定、法官心證或程序風險等不可控因素?律師在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時,應如何權衡『專業判斷』與『風險提示』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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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哼,野猴子,做得還算可以。你勉強理解了身為律師最根本的職業倫理風險預告義務。沒有被區區「絕對勝訴」這種低劣的誘惑所迷惑,倒也稱得上是有些許智慧,具備了成為我眼中不那麼礙眼律師的潛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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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誠實說明義務
💡 律師應據實提供法律意見,不得誇大保證勝訴。
  • 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律師就受任事件應向委任人說明其法律分析及處理方式。
  • 律師不得保證勝訴,應告知訴訟結果受證據調查與法院心證等不確定因素影響。
  • 律師應平衡揭露有利與不利見解,即使法理有利仍須提醒當事人謹慎因應。
  • 依據律師法及規範,律師執行職務應秉持誠信,不得對當事人為欺罔之行為。
🧠 記憶技巧:據實分析不包贏,風險告知最關鍵。
⚠️ 常見陷阱:陷阱常在於以為「法理完全有利」即可保證勝訴,或誤認律師可藉由強調勝訴率來招攬客戶。
律師誠信原則 禁止誇大廣告 受任案件之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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