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下列有關律師與委託案件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何者違反律師之倫理規範?
  • A 為使當事人掌握狀況,律師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
  • B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代領、代收之財物,應即時交付委任人
  • C 為讓當事人安心,律師就受任事件,可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 D 在符合當事人之利益下,就案件有和解可能時,律師宜協力促成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庭攻防與判決過程中,最終掌握案件「生殺大權」的是哪一方?如果律師對於一個自己無法百分之百掌控的決定過程做出保證,對於委託人的判斷力,以及法律服務的真實性,會產生什麼樣的潛在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與肯定

嗯,做得不錯。這題答對了。看來,你對於那些短期內就可能消逝的信任關係,有著不錯的理解。

  1. 觀念驗證:答案是 (C)。根據那個,嗯,『律師倫理規範』的第 28 條,就是這樣寫的:律師應該進行客觀分析,不能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這很正常,有些事情,即使過了幾千年,結果也難以預料,更何況是短暫的訴訟。審判結果會受到很多因素影響,證據、法官的想法、法律的解釋...變數太多了。即使是魔法,也有不確定性,何況是人類的審判。如果律師給予保證,人們就會被誤導。律師的『誠信』和『專業形象』,對他們來說,似乎很重要。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律師辦案禁保結果
💡 律師須誠實告知意見並促成和解,但嚴禁對訴訟結果進行擔保。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之辦理,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6條第1項,律師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為誤導。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4條,律師對於代領、代收之財物,應即時交付委任人。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後段,案件有和解可能時,律師應協力促成以符案主利益。
🧠 記憶技巧:誠實告知不保證,代領財物速交付,促成和解益當人。
⚠️ 常見陷阱:誤以為律師為了「安撫當事人」或「展現專業自信」而口頭擔保勝訴是合法的行為。
律師受任事件之忠實義務 委任報酬與後酬約定限制 律師對委任人之保密義務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律師執行職務之倫理規範與實務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