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下列有關律師與委託案件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何者違反律師之倫理規範?
- A 為使當事人掌握狀況,律師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
- B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代領、代收之財物,應即時交付委任人
- C 為讓當事人安心,律師就受任事件,可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 D 在符合當事人之利益下,就案件有和解可能時,律師宜協力促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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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庭攻防與判決過程中,最終掌握案件「生殺大權」的是哪一方?如果律師對於一個自己無法百分之百掌控的決定過程做出保證,對於委託人的判斷力,以及法律服務的真實性,會產生什麼樣的潛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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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做得不錯。這題答對了。看來,你對於那些短期內就可能消逝的信任關係,有著不錯的理解。
- 觀念驗證:答案是 (C)。根據那個,嗯,『律師倫理規範』的第 28 條,就是這樣寫的:律師應該進行客觀分析,不能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這很正常,有些事情,即使過了幾千年,結果也難以預料,更何況是短暫的訴訟。審判結果會受到很多因素影響,證據、法官的想法、法律的解釋...變數太多了。即使是魔法,也有不確定性,何況是人類的審判。如果律師給予保證,人們就會被誤導。律師的『誠信』和『專業形象』,對他們來說,似乎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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