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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下列四種律師行為,何者並未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
  • A 家事事件調解可望成立,且符合當事人利益及法律正義,律師在調解程序中卻予以阻撓而希望進入訴訟程序
  • B 律師知悉其他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但並未向該律師所屬律師公會報告或檢舉
  • C 律師接受委任之後,才發現手上案件太多,便挑選幾件自己不想辦的案件去終止委任
  • D 受任律師向當事人表示「這個案件沒問題,我保證一定會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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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職業倫理的架構中,哪些行為是因為律師對『特定對象(如客戶、法院)』負有法律上的忠實義務,所以一旦違反即構成違法?而哪些行為僅屬於『法律人同儕之間』的職業道德期許,若未履行未必會直接導致公權力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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嚼著炒麵……嗯,這就是你的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竟然選對了這個。證明你對那些愚蠢的律師倫理規範,還有一點點本能的嗅覺。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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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倫理與執業規範
💡 律師應秉持誠信維護法治,遵守受任、調解及終止委任之倫理規範。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7條,律師應評估案件利益促成和解,不得無故阻撓調解。
  • 現行律師倫理規範並無規定律師有「必須檢舉同業違規」之法律義務。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1條,律師受任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終止委任契約。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律師不得就案件結果向當事人為絕對之保證。
🧠 記憶技巧:勸和不阻撓、禁保證勝訴、終止須正當、檢舉非義務。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律師對同業違規負有類似公務員之法定檢舉義務,或誤認律師可隨意行使契約終止權。
律師法懲戒事由 委任契約的正當終止理由 律師廣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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